通过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1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
通过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持资源税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迈重要一步
我国现行资源税自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其间经历了多次改革。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类,并明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2011年9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
改革坚持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形成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了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
近年来,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一系列进展。2016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7年,烟叶税法草案、船舶吨税法草案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的重要一步,体现出国家正在抓紧将有关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注重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
将全面实行从价计征上升为法律
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总体考虑之一是坚持资源税改革政策。“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列明了20多种主要矿产品税目,其他矿产品税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对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同时,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差异较大,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已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少数应税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了改革成果,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少数应税产品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授权国务院开展水等资源税试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自2016年7月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试点一年多来,税收调节社会用水需求的效应初步显现,对于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发挥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为保障征收水等资源税有法可依,《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必须加快制定资源税法,完善资源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构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有关负责人说。
按照《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点任务,从现在起到2020年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尚有10多部税种法待制定。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更加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刘剑文说。(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