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08-11 来源:市政府办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办发〔2017〕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攀枝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任务分工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攀枝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建设,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在奋力推进“四个加快建设”、“四区驱动”进程中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严格主体功能区规划,深入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有机融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努力构建生态经济、自然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建设能力保障体系,全面实现“支持和保障科学发展、巩固和改善环境质量、防范和控制环境风险”目标,为加快形成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奋力实现在全省高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县(区)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理顺生态补偿全方位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我市生态环境特征和生态保护要素特性,分类细化落实生态保护差异化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森林、湿地、干热河谷、流域、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的协调配合,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因时施策,稳步推进。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根据我市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生态保护紧迫性急缓实际,适时调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四)先行先试,逐步推开。在正确把握方向,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广泛借鉴、科学论证、积极创新、大胆试点,注重总结经验,适时将条件成熟、效果明显的做法合措施推广运用到相关领域(区域),不断提高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建设水平。
三、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实现重点生态领域和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覆盖,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补偿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资金来源渠道基本稳定,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匹配,跨区域、跨流域横向补偿取得突破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四、重点任务
(一)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公益林生态补偿动态调整标准。鼓励和支持集体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推进集中管护,将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积极争取将我市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国家和四川省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编制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向国家和四川省争取将我市的湿地建设、保护、利用纳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城市,开展湿地生态补偿绩效评价。命名一批市级重点公园,择优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
(三)干热河谷区生态恢复治理补偿。编制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金沙江干热河谷区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攀西地区列为国家“攀西滇北山地水土保持治理区”,开展干热河谷区生态修复治理。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恢复与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开展水功能区源头和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和应急监测预案。落实各项农业产业化贴息、信贷担保政策,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发展现代水产养殖。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养殖、粮经复合稻田养鱼等生态渔业模式。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设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断面监测,加强备用水源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积极筹措水土保持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五)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加快推进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确保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加快探索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防治试点工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对落实耕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权农户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淘汰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实施重点行业新建项目重金属排放量“等量或倍量替代”,强化涉重金属企业清洁审核。继续在25度以上坡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组织开展25度以上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地退耕还林需求调查。落实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支持政策,积极探索以秸秆还田、腐熟还田、酸性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为实施内容的耕地质量提升综合技术模式。
五、创新机制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做好二滩森林公园和苏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中央和四川省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开征适合市情的水、森林等自然资源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从严规范各类保护区内矿业管理,鼓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逐步退出各类保护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建立生态补偿、绩效考核、产业退出机制,建立生态红线统一监管平台,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定期发布生态红线绩效考核结果。加强川滇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推动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及其支流流域和境内各类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点(块)状分布典型区域的生态保护。加强长江经济带水生态保护和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密切关注国家、四川省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动态,适时开展我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前期准备和工作研究。健全利益共享机制,探索全市范围内生态收益区与生态保护区之间、上下游之间通过项目合作、园区共建、飞地经济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协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流域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供需评价。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适时建立统一规划、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和辐射要素的攀枝花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完善森林、江河、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监测体系建设。健全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国内相关科研院所和专家开展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计、政策理论研究和生态服务价值研究。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推行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依据“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适时推行环境产权及环境产权确权,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加快推进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适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根据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水权交易。积极推动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脱贫发展道路,开展生态保护建设,推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人居环境治理,开展防灾减灾避灾,重点支持列为省定70个贫困村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探索生态脱贫有效途径,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经济林果等产业,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对贫困乡村的倾斜。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高效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统筹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市级层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工作任务督察和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参与配合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本单位负责的专项工作。
(二)强化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推进措施,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宣讲,回应社会关切,争取认同支持,减少影响干扰,引导社会公众强化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营造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生态补偿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攀枝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重点 任务 |
具体措施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一、 分 领 域 任 务 |
(一)森林生态保护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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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公益林生态补偿动态调整标准。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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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和支持集体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推进集中管护,将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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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争取将我市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国家和四川省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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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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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向国家和四川省争取将我市的湿地建设、保护、利用纳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城市,开展湿地生态补偿绩效评价。 |
市林业局 |
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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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命名一批市级重点公园,择优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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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热河谷区生态恢复治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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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金沙江干热河谷区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攀西地区列为国家“攀西滇北山地水土保持治理区”,开展干热河谷区生态修复治理。 |
市林业局 |
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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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恢复与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
市林业局、市农牧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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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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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展水功能区源头和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和应急监测预案。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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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 领 域 任 务 |
9.落实各项农业产业化贴息、信贷担保政策,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发展现代水产养殖。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养殖、粮经复合稻田养鱼等生态渔业模式。 |
市农牧局 |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
10.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设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断面监测,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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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积极筹措水土保持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市水务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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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耕地生态保护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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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快推进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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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确保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加快探索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防治试点工作。 |
市农牧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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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对落实耕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权农户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市农牧局 |
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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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淘汰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实施重点行业新建项目重金属排放量“等量或倍量替代”,强化涉重金属企业清洁审核。 |
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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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继续在25度以上坡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组织开展25度以上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地退耕还林需求调查。 |
市林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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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实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支持政策,积极探索以秸秆还田、腐熟还田、酸性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为实施内容的耕地质量提升综合技术模式。 |
市农牧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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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创新 机制 |
(六)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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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做好二滩森林公园和苏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
市财政局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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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创 新 机 制 |
19.配合国家适时开征资源税。 |
市地税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
20.从严规范各类保护区内矿业管理,鼓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逐步退出各类保护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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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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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建立生态补偿、绩效考核、产业退出机制,建立生态红线统一监管平台,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定期发布生态红线绩效考核结果。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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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强川滇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推动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及其支流流域和境内各类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点(块)状分布典型区域的生态保护。加强长江经济带水生态保护和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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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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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密切关注国家、四川省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动态,适时开展我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前期准备和工作研究。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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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健全利益共享机制,探索全市范围内生态收益区与生态保护区之间、上下游之间通过项目合作、园区共建、飞地经济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协作。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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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创 新 机 制 |
25.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流域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供需评价。 |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
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
(九)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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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适时建立统一规划、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和辐射要素的攀枝花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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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完善森林、江河、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监测体系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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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健全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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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
市统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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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国内相关科研院所和专家开展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计、政策理论研究和生态服务价值研究。 |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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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新政策协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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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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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根据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推行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依据“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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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适时推行环境产权及环境产权确权,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加快推进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适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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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根据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用能权交易。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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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创 新 机 制 |
35.根据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水权交易。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
36.根据四川省的统一安排,适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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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加快推进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实施。 |
市质监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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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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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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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脱贫发展道路,开展生态保护建设,推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人居环境治理,开展防灾减灾避灾,重点支持列为省定70个贫困村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市扶贫移民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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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探索生态脱贫有效途径,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经济林果等产业,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
市扶贫移民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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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对贫困乡村的倾斜。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市直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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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高效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扶贫移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