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3-21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以市政府作为被搞得行政应诉工作,有效规范办理程序,强化办理责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8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收件办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据此,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接收、登记,并作为特急件当日处理。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立即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应诉承办单位,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XX案件办理通知函》于次日内书面通知被确定的应诉承办单位,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领取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做好答辩及证据材料准备工作。应诉承办单位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完毕后,凭《攀枝花市人民政府XX案件办理通知函》到市政府办公室盖章及办理相关出庭应诉委托手续。

  二、落实应诉承办单位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谁负责”。具体承办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为承办单位;对市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市政府法制办为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县(区)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二)市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上报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继续承办。

  (六)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以上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或被复议承办单位。

  三、依法出庭应诉

  承办单位在办理市政府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市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并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庭审活动中要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自觉维护市政府良好形象。

  对市政府被复议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在法定期限内以市政府名义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认真做好诉后相关工作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报送裁判文书(复印件)至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将行政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等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妥善管理。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诉讼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组织有关部门对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后续管理工作,按应诉案件的相关要求办理。

  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要与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对因未按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未依法参加应诉或未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等导致市政府在行政诉讼、复议案件中败诉的,应当责令直接责任人进行深刻检查;对存在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涉及市政府行政应诉、被上级机关复议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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