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7-14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府发[201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3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对规避、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规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按照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的投诉由发改部门负责受理;经信、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则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经信、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中介、违规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拒收的投标文件、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违法签订合同、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

  经信、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改部门受理。

  招监办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一并说明。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九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应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自己直接投诉,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作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提出投诉后却拒不配合调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投诉调查处理产生的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投诉交办单

  2.受理决定书

  3.不予受理决定书

  4.准予撤回投诉决定书

  5.不予撤回投诉决定书

  6.投诉处理决定书

  7.送达回证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1

  投诉交办单

  XXX机关 文号

  部门:

  现将关于              的投诉材料转给你们,请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办。

  攀枝花市招监办

  XX年XX月XX日

  (盖公章)

  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附件2

  受理决定书

  XXX机关 文号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收到投诉的时间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符合投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23号令)和《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单位正式受理投诉,并将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XX年XX月XX日

  (盖公章)

  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附件3

  不予受理决定书

  XXX机关 文号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收到投诉的时间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审查中发现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和《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攀枝花市(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攀枝花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年XX月XX日

  (盖公章)

  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附件4

  准予撤回投诉决定书

  XXX机关 文号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收到投诉的时间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理由:

  本单位认为投诉人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第十九条和《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准予撤回投诉,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XX年XX月XX日

  (盖公章)

  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附件5

  不予撤回投诉决定书

  XXX机关 文号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收到投诉的时间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理由:

  查实的明显违法行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第十九条和《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准撤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攀枝花市(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攀枝花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年XX月XX日

  (盖公章)

  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附件6

  投诉处理决定书

  XXX机关 文号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收到投诉的时间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23号令)和《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4.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攀枝花市(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攀枝花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年XX月XX日

  (盖公章)

  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附件7

  送达回证

  XXX机关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送到地点

  受送达人(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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