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4-21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攀办函[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为落实该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统一登记号。
二、统一编号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本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统一登记号,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区)为“D”,加部门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加“R”。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登记流水号。按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例如:攀枝花市财政局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为“CCZJR-2014-008”;仁和区教育局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仁和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为“DJYJR-2014-008”。
三、统一公布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法制机构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2.部门登记报告文书格式
3.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文书格式
4.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附件1
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登记编号:CCZJR—2014—008
×××局(委、办)文件
攀×××发〔2014〕 号
(正文)
附件2
部门登记报告文书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局(委、办)制定的《 》及起草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各一份报请登记。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文书格式
法核编号:14—××(如:编号14—001即14年
第1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
(部门法制机构名称)
文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
文件名称:
1.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3.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4.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部门法制机构已审查
6.主要合法性审查意见已被采纳
法律审核意见:(在符合的项目后黑框内划勾√)
确认意见:
经审查,此件符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府法准字〔2014〕 号
××局(委、办):
你单位报来的《 》,经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准予登记。该文件的登记编号为:××××—2014—00×。
请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文本时标明,并向我办报送电子文档集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