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4-21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攀办函[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为落实该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统一登记号。

  二、统一编号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本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统一登记号,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区)为“D”,加部门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加“R”。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登记流水号。按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例如:攀枝花市财政局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为“CCZJR-2014-008”;仁和区教育局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仁和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为“DJYJR-2014-008”。

  三、统一公布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法制机构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2.部门登记报告文书格式

  3.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文书格式

  4.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附件1

  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登记编号:CCZJR—2014—008

  ×××局(委、办)文件

  攀×××发〔2014〕 号

  (正文)

  附件2

  部门登记报告文书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局(委、办)制定的《     》及起草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各一份报请登记。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文书格式

  法核编号:14—××(如:编号14—001即14年

  第1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

  (部门法制机构名称)

  文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

  文件名称:

  1.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3.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4.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部门法制机构已审查

  6.主要合法性审查意见已被采纳

  法律审核意见:(在符合的项目后黑框内划勾√)

  确认意见:

  经审查,此件符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府法准字〔2014〕 号

  ××局(委、办):

  你单位报来的《            》,经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准予登记。该文件的登记编号为:××××—2014—00×。

  请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文本时标明,并向我办报送电子文档集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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