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03-15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攀办发〔2012〕1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县(区)政府、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 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参照较大数额罚款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适用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照公安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但需将有关规定的标准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承办机构。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副本);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备案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材料,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登记立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
(五)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