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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26版)》的通知

攀资源规划规〔2026〕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各设计、测绘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26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3日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26版)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遵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等相关国家标准,还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一条  房间楼(地)面低于相邻室外设计地坪最低点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2的,该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下建筑原则上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当地下建筑设有采光井(槽),除用作集中车库、设备用房、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外,均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原则上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但以下地上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为住宅项目服务、权属归住宅项目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或不超过600平方米(取两者中的数据较大值作为上限控制)的服务配套用房(鼓励植入托育服务、为老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交流、便民食堂、健康管理、公共交流等便民功能)、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环卫设施(含公厕);

  2.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的住宅公共架空空间;

  3.符合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共享生态花园;

  4.地块中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5.不依附建筑物、仅用于联系室外地坪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非经营性用途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等;

  6.在满足消防施救、日照标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设置于住宅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敞不封闭、对居民无条件开放,连接住宅不同楼栋入户门厅及小区出入口大门,且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敞式连廊;

  7.住宅用地需建设的开敞式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

  8.住宅用地按规定移交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

  9.既有项目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经属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意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地上停车库层高不超过3.9米)、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的新增建筑面积。

  (三)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原则上均应纳入容积率计算。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被掩埋高度超过该层层高的1/2的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等于40%;

  2.层高不超过3.9米(机械式停车库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3.用作停车库、设备用房以及符合要求的储藏间(不得临非掩埋外墙设置)、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环卫设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用地面积×100%

  (一)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为以下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1.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2.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纳入容积率计算部分;

  3.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架空走廊、落地橱窗、有柱雨棚、阳台、檐廊、挑廊等设施水平投影面积;

  4.高于相邻室外设计地坪最低点标高2.2米的采光井(槽)。

  (二)项目中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符合要求的开敞式连廊及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四条  居住建筑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米+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米(即5.8米+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每增加2.2米,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依次加倍计算。

  (二)套型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套内出现通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通高部分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该层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0%。层高不大于7.2米(即3.6米+3.6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第五条  公共建筑

  (一)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二)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含服务型公寓)层高大于4.8米、小于等于7米(即4.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等于9.2米(即7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的,每增加2.2米,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依次加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除外。

  (三)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米、小于等于8.2米(即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即8.2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每增加2.2米,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依次加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除外。

  (四)超市、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对特殊结构体系、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层高。

  第六条  住宅公共架空空间

  住宅建筑可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一)在入口层设置;

  (二)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仅用于公共休闲健身空间、绿化、信报箱、快递柜等非经营性用途,可布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公厕以及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

  (三)架空空间除柱、落地剪力墙、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所需的防火隔墙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围护结构,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四)架空空间层高大于等于3.6米。

  第七条  阳台、凸(飘)窗等

  (一)每套住宅阳台(含多功能活动空间)、凸(飘)窗以及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花池等房屋附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5%,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商业、办公、酒店(含服务型公寓)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允许住宅、服务型公寓立面公建化设计,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单套住宅内可设置一处投影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的多功能活动空间,至少一侧开敞,其外围应采取防护措施,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纳入容积率计算。

  (五)为便于设备维修保养,单套住宅内可设置一处投影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的设备平台,设备平台可设置检修门窗洞口通达,外围应设置栏杆栏板等维护设施加强安全防护,所设置的遮挡装饰构件应与建筑外立面一体化设计。

  (六)允许一梯三户及以上住宅建筑在公区设置共享生态花园,提供交流空间,每单元同层仅可集中设置一处,层高不低于2个自然层、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单元同层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的10%。

  (七)凸(飘)窗应在居住空间合理设置,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大于0.8米,应按照窗台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凸(飘)窗应采用防护措施(防护栏杆沿窗内侧设置)。

  第八条  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条  物流仓储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6年7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23版)的通知》(攀资源规划规〔2024〕1号)废止。本规则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且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中心城区范围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