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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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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攀枝花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办发〔202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攀枝花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攀枝花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攀枝花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研究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领域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审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指定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

  (四)审议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指标的优化调整;

  (五)审议全市涉及空间利用的产业规划及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矿产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城市更新、风貌塑造、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六)审议使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的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暨规划条件;

  (七)审议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经开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审议全市3A级以上(含拟创)景区规划设计;

  (九)审议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十)审议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下,涉及市辖三区、国家钒钛高新区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的用途、容积率指标的调整;

  (十一)审议市级相关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重大违反规划事项的拟处理意见;

  (十二)听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及重要文化旅游景观项目选址汇报;

  (十三)备案审查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的详细规划;

  (十四)备案指导全市共同富裕和美村庄建设示范片、600人以上的大型聚居点总体规划和风貌设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建筑设计;

  (十五)统筹协调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和其他涉及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领域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确定国土空间规划中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研究安排全市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审定和修改市规委会工作规则。

  第七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主要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要负责市规委会工作的统筹协调)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市委分工负责城乡建设与规划领域的常委以及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口)、城市建设领域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教育体育、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领域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联系工业经济、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领域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会议议题收集、审查把关;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组织筹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调整、存档等工作;

  (三)负责移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题,督办各项议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工作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市规委会汇报相关工作;

  (四)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历史文化保护及城市景观艺术委员会。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规划、土地、环保、经济、社会、建筑、市政、园林、景观、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及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派员参加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并发表意见。

  历史文化保护及城市景观艺术委员会主任由市文广旅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文化、园林、景观、美术、雕塑、摄影等方面的专家委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对全市涉及空间利用的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专项规划、3A级以上(含拟创)景区规划设计、重要文化旅游景观项目选址等市规委会拟审议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成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成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会成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规委会办公室会议。

  (一)全体会议。主要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的综合性重大工作,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邀请省政府派驻攀枝花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分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以及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领域两个专题。

  1.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专题会议。审议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专项工作,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第一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以及联系工业经济、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领域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动办、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参加,邀请省政府派驻攀枝花市自然资源督察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1~2名成员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需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专题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经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初审、书面征求市规委会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成员单位意见,符合上会条件的,由规委会办公室形成议题审批单报市规委会相关副主任审定,最后经市规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提请专题会议审议。

  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专题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两个单位以上联合申报的议题,应确定主汇报单位,其余单位补充汇报。参会成员单位应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会议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审议意见由参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须经2/3以上的参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表明不同意意见的成员,应在投票表格上注明理由和建议。

  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专题会议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领域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审议耕地保护重大工作事项和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专项工作任务,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议题涉及的相关副主任、成员单位参加,邀请省政府派驻攀枝花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

  拟提请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领域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符合上会条件的,规委会办公室形成议题审批单报市规委会相关副主任审定,最后经市规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提请专题会议审议。

  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领域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也可由受委托的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议题情况适时召开,对拟提请市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审查。会议由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成员及议题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领域成员单位参加,邀请省政府派驻攀枝花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历史文化保护及城市景观艺术委员会应就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先行组织会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后报规委会办公室。

  (四)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议定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经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原则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实施,由规委会办公室做好跟踪推进和督查督办;需市政府批准、批复、公布的事项,由相应分管副市长签发;需市政府上报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五)市规委会工作规则不替代各成员单位的部门法定职责,不承担应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的业务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

  (六)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重要议题,在报市规委会审议前,须按规定报市委同意。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者他人替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托有关负责人参会,并向规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办理程序要求: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规委会研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市辖三区、国家钒钛高新区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的用途、容积率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需调整的,经市规委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市级相关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重大违反规划事项进行处理,在作出决定前,应将拟处理意见经市规委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全市耕地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上报市规委会审议议题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攀办函〔202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