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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城管执行规〔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工作,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工作,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损伤城市园林植物补偿费、砍伐城市园林植物补偿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费以及对城市园林设施造成损坏的补偿费。
第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未采取补植措施,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五条 市、县(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负责管理权限内园林绿化补偿费的审核、收取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绿地占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稀有、珍贵及纳入保护名录园林绿化植物的,应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确实无法避让,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七条 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赔偿金额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外树木(植物)补偿费,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计算。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减免,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本办法收取的园林绿化补偿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一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管理,米易县和盐边县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办法》(攀城管执〔20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