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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激励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攀卫规〔2023〕3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效,夯实共同富裕卫生健康根基,按照工作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激励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攀枝花市激励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十条措施

  为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激发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活力,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攀枝花市激励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十条措施。

  第一条  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由县(区)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取的发展基金、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购建机构发展所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和摊销,不一次性减少本期医疗盈余。

  第三条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人员绩效分配应与服务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正高级岗位均按照《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人社发〔2013〕58号)规定的控制标准最高比例予以核定。对规模小、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域内统筹核定使用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五条  健全基层医务人员进修学习机制,基层医务人员每3年至少到上级医疗机构免费进修学习1—3个月。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稳定和激励。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择优“乡聘村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县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助。

  第七条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医保支持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用医疗风险基金支付医疗责任保险,不足部分由县(区)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九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以辖区服务人口为基数,安排不低于人均20元的标准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签约居民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支持签约服务工作(主要支持基础和基本服务包);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费用用于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人员的薪酬分配。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条  大力宣传和弘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先进事迹,每年评选表扬一批基层优秀医务人员和优秀家庭医生团队,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全省评优评先。

  以上十条自2023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国家、省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