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Android 版下载

扫一扫手机阅读攀枝花政府公报

信息检索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编辑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
  •      106号
  • 邮  编:617000
  • 电  话:0812-3507193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磁铁矿采选行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规〔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钒钛磁铁矿采选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攀枝花市钒钛磁铁矿采选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钒钛磁铁矿采选行业全过程监管,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有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钒钛磁铁矿采选企业,其他矿产资源采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尾矿库、排土场、排渣场有关管理要求按照《攀枝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手续办理要求

  第四条采矿权设置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设置采矿权,同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创新开发科学发展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77号)相关要求。采矿权出让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在矿产资源规划批复区块内,合理优化确定拟设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由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需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变更开采方式的要求备齐资料,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已设采矿权需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垂直标高深部资源的,需符合国家、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要求。

  第五条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对采矿地面生产用地,应当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依据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确定。

  第七条洗选企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规划建设手续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涉及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并编制植被恢复方案。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对于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于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二条对于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好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发挥水土保持功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依法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不能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审查申请、设计单位资质、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获批后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需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和发展考虑,制定本辖区钒钛磁铁矿采选规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在规划中对新建钒钛磁铁矿采选企业规模、选址及配套设施(如:尾矿库、选钛工序等)提出相应准入要求,对现有钒钛磁铁矿采选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按要求整治“小散乱”。原则上无规划区域不再审批钒钛磁铁矿采选项目。

  第三章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纳入设计并严格落实。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矿企业:应当对采场裸露面(露天矿山)的终了台阶采取覆土绿化等控尘措施;对各类临时堆场及时采取围挡、覆盖、洒水、覆土绿化等控尘措施;对道路采取及时清扫和洒水,对出场车辆采取封闭运输和车身有效冲洗等防治措施,减少运输扬尘污染;废石场设置洒水等设施对运输、卸料和堆放过程进行洒水降尘;表土剥离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或喷雾等湿法作业措施,喷洒面需覆盖作业面,暂时不进行作业的裸露面应喷洒抑尘剂或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开采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选矿企业:应当在各类堆场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采取封闭措施的,应当采取防风抑尘网(墙)配备喷淋系统或苫盖措施;破碎、筛分、干磁选、辊磨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配备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处置达相应标准后排放;选矿企业各生产环节转运物料过程中应当做到不外溢、飘散。所有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满足GB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采选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根据类型,执行GB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矿企业:应当在矿区建设相应的截排洪设施;采场涌水应当经沉淀后作为矿区用水,若需外排,应当根据排放去向采取相应措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车辆冲洗废水应当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根据生活污水排放去向或用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办理生活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

  选矿企业:选矿废水应当经沉淀后作为生产用水回用,尾矿库渗滤液管理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尾矿库、工业渣场渗滤液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攀环督察办发〔2021〕104号)有关要求执行;厂区初期雨水应当经有效收集后作为生产用水;根据生活污水排放去向或用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办理生活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车辆冲洗废水应当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应当在选矿区域及原料堆存区域设置相应的事故应急池、渗滤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各收集池容积应当能满足收纳需求,收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降噪、隔声、合理布置、限制爆破时间和车速等相结合的措施,减小噪声对外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应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剥离表土堆存于表土临时堆场,作为后期绿化覆土,表土临时堆场应做好防扬散和防流失措施;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废石充填采空区;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废,若需在项目区暂存,应暂存于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办好危废转运相关手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采选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应当根据采选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工程地质情况,完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滤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采选过程中,应根据生产情况,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明确一般防渗区和重点防渗区位置,各防渗区防渗要求应满足环评及相关要求,保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

  (六)生态保护措施。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矿产资源基地,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损益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

  在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开采前应当在矿区范围及各种采矿活动的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对于国家或地方保护动植物或生态系统,须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

  水蚀敏感区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科学设置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及料场,并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天然林草植被的破坏。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矿,应当结合矿山沉陷区治理方案确定优先充填开采区域,防止地表二次治理;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地下水系。

  评估采矿活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避免破坏流域水平衡和污染水环境;采矿区与河道之间应当保留环境安全距离,防止采矿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矿区专用道路选线应当绕避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点,防止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七)清洁生产标准。

  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和选矿企业各环节应当分别满足《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HJ/T294—2006)相应标准。

  第四章运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范围,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确定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选矿工艺及“三率”指标要求进行开采,并在依法取得的土地范围内实施开采、排岩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与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六条矿山开采期间,采矿权人应当对表土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矿山开采期间,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按照开采量计征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采矿权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送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同时一并抄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已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水土保持各类防治措施的管护,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行,发挥水土保持功能。涉及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性评价报告要求,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三十条各类堆场应当规范设置并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落实清洁生产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第五章闭矿封场要求

  第三十二条矿山关闭后,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选矿企业退出应当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要求,开展土壤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企业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企业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矿山企业终止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进行全程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负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和提取治理恢复基金,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以不低于10%的比例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使用林地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采选过程中生态环境监管,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是否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落实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水利主管部门负责采选过程中水土保持和涉水事项的监管,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水保、取用水等相关手续,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是否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规范取用水,是否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税,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否开展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是否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性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水利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等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同时,水利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能职责对钒钛磁铁矿采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被行政处罚,不影响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均指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和矿区闭矿封场具体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术语及定义。

  (一)探矿:指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活动。

  (二)采矿:在铁矿山及以铁矿石为主要产品的多金属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工艺开采铁矿石的过程。

  (三)选矿:采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选别铁矿石,获取铁精矿、钛中矿和钛精矿。

  (四)选矿废水:选矿过程中产生并排出的废水,包括铁矿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流程中排放的废水,以及洗矿、碎矿和选矿厂浓缩池等排出的废水。

  (五)表土:指土壤剖面中最靠近地表的一个层次(A层),一般厚度20cm~30cm,黑土和黑钙土的A层厚度可达50cm~100cm。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八)露天开采:指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或将矿藏上的覆盖物(包括岩石、土壤等)剥离后开采显露矿层的过程,又称露天采矿。

  (九)地下开采:指采用立井、斜井和平硐形式从地下矿床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规范性引用文件目录

  2.采矿业现场检查清单

  3.选矿业现场检查清单

  4.部门监管责任清单附件1

  规范性引用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未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攀枝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号)

  《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HJ/T294—200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附件2

 

采矿业现场检查清单

 

检查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受检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生产状况

建设(  ) 生产(  ) 停产(  ) 封场(  )

 

 

检查部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日常监督检查中,矿山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及三率指标等是否符合已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

 

 

2

是否存在破坏性开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行为

 

 

3

矿业权人每年是否按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情况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情况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检查部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7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情况

 

 

8

巡查是否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

1

是否按照要求办理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是否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落实相应措施和设施

 

 

2

采场裸露面是否及时进行覆盖并采取洒水或其他控尘措施

 

 

3

表土临时堆场是否及时进行覆盖并采取洒水或其他控尘措施。(按照攀枝花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临时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4

平台平整、表土剥离、矿石破碎、装卸等生产环节是否采取相应的控尘措施

 

 

5

采矿废石是否采取符合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废石堆场,废石场是否设置洒水等有效设施降低运输、卸料和堆放过程扬尘

 

 

6

出场车辆是否做到封闭运输和进出车辆冲洗

 

 

7

矿山是否有相应的截排水措施,避免矿区外雨水流入。矿区是否做到雨污分流,建立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8

车辆冲洗水是否做到循环使用

 

 

9

矿井涌水是否采取措施处理

 

 

10

生活污水是否得到有效处理

 

 

11

表土临时堆场是否有相应的截排水措施

 

 

12

沉淀池污泥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和国家规范处置

 

 

13

废机油、废油桶等危废是否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设置是否规范

 

 

 

14

是否按要求转运危废并建立台账

 

 

检查部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生态环境部门

15

是否针对边坡垮塌、沉陷、涌水事故和油料泄漏等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6

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监测计划

 

 

17

是否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台账管理

 

 

18

矿区地面及道路是否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19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0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噪声源是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林业部门

1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选址、设置

 

 

2

采矿业是否涉及林地

 

 

3

档案资料,是否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用地红线范围图、林地范围图等资料)

 

 

4

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未批先建、批甲占乙、超范围使用等)

 

 

5

违法使用林地的企业,处罚后是否依法补办手续

 

 

6

临时使用林地是否按照林地使用用途使用,是否违法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7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检查部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水利部门

 

1

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

项目地点、规模、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

涉及水土保持重大变化,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4

是否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工作

 

 

5

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堆放在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6

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挡护、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有效运行

 

 

7

是否开展建设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8

是否开展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9

建设期是否按水保方案批复额度缴纳水保补偿费

 

 

10

是否足额缴纳生产运行期水保补偿费

 

 

11

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若在,依法监督检查是否取得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进行实施

 

 

1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1.检查相关涉河工程项目及涉河活动是否取得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2.对未取得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3.检查是否有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若有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处罚

 

 

13

是否存在取用水行为

 

 

14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检查部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应急管理部门

1

矿山是否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文

 

 

2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并在有效期内

 

 

3

矿山生产作业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采场边坡和排土场是否开展人工监测,超200米的是否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5

是否按规定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6

采场边坡是否每5年开展一次稳定性分析评估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1

根据自身职能职责,检查新建采选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附件3

 

选矿业现场检查清单

检查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受检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生产状况

建设(  ) 生产(  ) 停产(  ) 封场(  )

 

 

项 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 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1

企业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1

是否按照要求办理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是否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落实相应措施和设施

 

 

2

各类堆场是否按照环评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攀枝花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生产企业中小型堆场和废渣堆场应搭建顶篷并修筑防风墙;临时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3

各类堆场淋滤水是否有效收集,是否存在厂区污水横流现象

 

 

4

项目原料破碎进料口是否做到封闭(进出料通道除外)且采取喷淋或其他控尘措施

 

 

5

破碎、筛分、干磁选、辊磨等工序有组织颗粒物是否得到有效收集并处理

 

 

6

物料在各生产环节转运是否做到不外逸、飘散。(主要是指各皮带运输环节)

 

 

7

厂房内各类临时堆场是否布置合理,厂房内地面是否积尘严重

 

 

8

选矿废水是否做到循环使用不外排

 

 

9

车辆冲洗水是否做到循环使用

 

 

10

生活污水是否得到有效处理

 

 

11

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设置事故池,事故池设计是否能有效收集事故废水。厂区是否做到雨污分流,建立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12

沉淀池污泥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和国家规范处置

 

 

13

废机油、废油桶等危废是否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设置是否规范

 

 

14

是否按要求转运危废并建立台账

 

 

15

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监测计划

 

 

16

尾矿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和国家规范处置

 

 

17

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尾矿临时堆场,对尾矿进行回选或尾矿临时堆场未按相关要求设置

 

 

18

是否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台账管理

 

 

19

厂区地面及道路是否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0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噪声源是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林业部门

 

 

 

 

 

1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选址、设置

 

 

2

选矿业是否涉及林地

 

 

3

档案资料,是否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用地红线范围图、林地范围图等资料)

 

 

4

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未批先建、批甲占乙、超范围使用等)

 

 

5

违法使用林地的企业,处罚后是否依法补办手续

 

 

6

临时使用林地是否按照林地使用用途使用,是否违法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7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水利部门

 

1

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

项目地点、规模、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

涉及水土保持重大变化,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4

是否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工作

 

 

5

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堆放在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6

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挡护、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有效运行

 

 

7

是否开展建设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8

是否开展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9

建设期是否按水保方案批复额度缴纳水保补偿费

 

 

10

是否足额缴纳生产运行期水保补偿费

 

 

11

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若在,依法监督检查是否取得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进行实施

 

 

1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1.检查相关涉河工程项目及涉河活动是否取得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2.对未取得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3.检查是否有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若有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处罚

 

 

13

是否存在取用水行为

 

 

14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应急管理部门

1

尾矿库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

尾矿库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规定堆筑子坝

 

 

3

是否对尾矿库坝体位移、干滩、浸润线等参数进行监测,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可用

 

 

4

是否按规定每3年对尾矿库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5

尾矿库每年汛期前是否进行调洪演算

 

 

6

尾矿库是否按要求开展稳定性论证

 

 

7

是否按要求对尾矿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8

是否定期对矸石堆场开展检查,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保问题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1

根据自身职能职责,检查新建独立洗选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附件4

部门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单位

备注

1

实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在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及时送达《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督促项目业主按期开竣工,并提示违约风险等事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对涉嫌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2

组织开展矿业权审核、监管及出让工作

承担职责权限规定的矿业权审核、监管、出让工作

组织开展矿业权出让实地踏勘

承担权限内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

3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

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4

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

5

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协助调处土地、矿业权纠纷

承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1

环保手续检查

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检查

2

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3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含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4

开展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

开展涉林手续办理监督检查

涉及林地的,是否办理林地手续

 

市林业部门

 

2

开展林地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做好林地日常监管工作

3

开展违法使用林地的查处

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如未批先建、批甲占乙、超范围使用林地等

4

开展临时使用林地日常监管

重点监督检查临时使用林地是否到期,到期是否延期手续,是否按照植被恢复方案按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1

建设项目审查

分级审查非煤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包括重大设计变更

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核查企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2

安全生产许可

依法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核发、延期、变更),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暂扣、撤销、注销)

3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检查

按权限开展相关信访举报件的核实处理

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

事故调查

按权限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其他

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权限内矿山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1

核实水保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按照要求办理水保、取水许可手续

 

 

 

 

 

水利部门

 

 

 

 

 

 

 

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2

核查水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水保三同时

3

检查是否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

是否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水保方案落实相应水保防治措施、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4

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监督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若在,依法监督检查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进行实施。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未取得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的,以及未按批复方案实施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5

开展水利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是否严格按照水保及批复、取水许可和水保设施自主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设施,是否有其他水利违法行为

1

淘汰落后设备

淘汰落后设备及用能监察;淘汰落后设备及落后产能,对采矿企业实施节能监察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