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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编辑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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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0812-3507193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办法》的通知
攀住建发〔202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攀办发〔2021〕17号)要求,2021年5月1日,我局对《攀枝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攀建发〔2001〕法规52号)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攀枝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攀枝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2日附件
攀枝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程建设、设施维护或其他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活动占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是指供排水、供电、燃气、通讯、交通安全、照明等已有管线发生爆裂、短路、渗漏等其他对公众造成安全隐患或城市道路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受损,需要进行抢险抢修、探查事故原因的施工行为。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城管执法、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文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个人或单位,应向该城市道路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需经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项目涉及其他单位权益,还应当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应在施工前在相关城市道路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时间和范围,文件编号等。
(四)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和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五)施工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做好扬尘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竣工,或占用、挖掘的批准期限届满,占用、挖掘批准文件变更、撤回、撤销的,申请人应当在报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按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相关技术规范恢复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道路回填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报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组织参加会审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因应急抢险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权属单位应作为应急抢险责任主体,在施工的同时应立即将抢险地点、内容、面积、抢险负责人联络信息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按道路等级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各部门按职能职责提出要求。
(二)抢险施工现场应按照要求做好围挡,悬挂应急抢险公示牌(注明施工原因、施工面积、施工工期以及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施工内容与抢险报告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处理。
(三)权属单位应在抢险工作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其管理范围内的涉嫌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超面积、超期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并移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执法查处后,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至同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