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4-20 来源:盐边县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119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3-21
- 发布日期:2023-03-21
- 文 号:盐边府规〔2023〕3号
CYBXZFR—2023—003
盐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盐边县行政区域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任何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向盐边县公安局或盐边县林业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8664967)
七、本通告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