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边县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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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XZFR—2022—005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边县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县级粮油储备工作,现将《盐边县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8

 

盐边县县级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稻谷、小麦等原粮,大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提升盐边粮油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分配计划确定,权属县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调节全县粮油供需总量,稳定粮油市场。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油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县级储备粮油负直接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粮油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粮油储备的管理、轮换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信贷相关事项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的监管。

第九条 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具体承担地方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存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入库、存储、轮换出入库、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油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其他企业及组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及组织。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粮油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油存储规模,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平衡粮油供需,稳定市场和保障应急供应需要的原则,提出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计划应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粮油储备承储任务进行储备,应当确定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以小麦、稻谷(含大米)等口粮品种为主。成品粮油的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粮油储备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重点布局在城镇、市场易波动地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油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县级粮油储备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

(二)对县级粮油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县级粮油储备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县级粮油储备质量安全档案。

(三)健全县级粮油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县级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四)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县级粮油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虚报、瞒报县级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组织对县级粮油储备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对县级粮油储备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原粮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储备粮油入库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验收入库,方可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食出库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粮油储备贷款应当与粮油库存增减挂钩,实行专款专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成本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粮油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粮食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鼓励承储企业运用信息化管理、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食损耗。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油储备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规划和建设,提高政府粮油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油数量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原粮实行计划轮换,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十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时组织轮换,未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政策性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性粮油企业实行代轮换。

县级储备小包装成品粮油轮换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原则上小包装成品大米每季度轮换一次;小包装植物食用油每半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大豆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油入库。

第二十九条 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周期按照不同品种储存年限确定。主要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年。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品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轮换周期。

第三十条 县级粮油储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粮食储备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五章  储备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参照攀枝花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结合盐边县实际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县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80元。

(二)县级储备小包装成品大米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250元。

(三)县级储备小包装成品植物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200元。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入库)费用标准。

(一)根据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结果,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价差收益缴入县财政,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承担。

(二)县级储备原粮轮换出库费用,按每次每公斤0.07元由县财政局于轮换出库完成后一次性拨付承储企业。

(三)县级储备原粮轮换入库费用,按每次每公斤0.08元由县财政局于轮换入库完成后一次性拨付承储企业。

(四)小包装成品大米、成品植物食用油的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安排拨付。

(五)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出入库)费用标准随储存条件、物价因素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油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县级粮油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县级粮油储备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县级粮油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县级粮油储备按照逐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县级政府储备,县级政府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政府储备。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后,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由粮油储备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局可以直接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十一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县级粮油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级粮油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油储备。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县人民政府认可后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发生的价差收益经县人民政府认可后缴入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和上报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四十六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县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由县财政局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及时拨补到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县级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粮油储备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县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检查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粮油储备有关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粮油储备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组织开展县级粮油储备质量安全检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粮油储备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粮油储备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县发展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油要单独核算,如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报送储备粮油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由承储单位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按规定进行贷款,并按“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执行。贷款利息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据实保障。

第五十三条 保管费用、轮换出入库费用由承储企业每年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请示》,经县发展改革局核实确认,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据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检验(含出、入库检测和日常检测)费用,按委托检验协议拨付。

第五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相关业务涉及税收问题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盐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盐边府办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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