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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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THJJR-2021-005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攀环发〔2021〕62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力度,持续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适应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攀环发〔2020〕96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作出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
(一)一般事项。
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2.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二)重大事项。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8.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9.其他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属于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举报奖励金额
一般事项按处罚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重大事项按处罚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4000元;生态环境违法情节涉及移送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的无处罚金额事项单次奖励举报人3000元。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