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23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5-12-26
  • 发布日期:2025-12-26
  • 文  号:攀农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长久发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用,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51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攀枝花市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攀财农〔2023〕17号)、《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攀农规〔2024〕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并长期发挥效用。

  第四条  按照“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的总体要求,层层压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确保管护工作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有考核。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感,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负责制定本县(区)内的管护制度,细化管护责任,明确工作流程,开展日常抽查。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负监管责任,负责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工作制度,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加强监督管理,抓好管护责任落实。依法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确保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建立管护台账,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按照管护标准和要求,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十条  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不能分割到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是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设施、设备等不能明确到组或使用人的,村民委员会是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工程设施、设备等明确到组的,村民小组是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工程设施、设备等明确到使用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的,使用人是管护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委托管护方式进行,委托管护的,委托方与管护主体应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范围、责任、内容、要求/标准、经费、期限等。管护主体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应接受委托方监督。

  (一)工程设施、设备由两个村及以上共同受益,乡镇可委托主要受益村进行管护;

  (二)高标准农田已流转的,可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人等使用者进行管护;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护。

  

第三章  资产移交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提供建成的各类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清单,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管护主体责任再移交给相关村民委员会,并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资产清单应载明工程设施编号、类型、规格、数量和位置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需要,村民委员会可将交付资产转化为集体股权或量化为农民群众的股份,增加村集体、农民群众的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四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维修养护:

  (一)田(地)块整治工程。确保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无破损且能蓄水,田面平整,无较大石块,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种植作物的要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确保灌溉与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无淤堵且无安全隐患。

  (三)田间道路工程。确保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顺畅,农机下(跨)田坡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五)其他工程。工程标识牌、项目公示牌信息完整、无损坏,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应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一个季度至少开展两次全覆盖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渠道堵塞、工程设施、设备损毁较轻等情况,及时处置并记录在册;发现工程设施、设备损毁较重不能自行处置的情况逐级反映,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涉及的工程设施集中巡查。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乡镇、村民委员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系统、全面的集中排查检修,疏浚排灌渠道,修复损毁工程,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完好无损、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管护保险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队伍开展管护,创新管护模式,提高工程设施管护效果。引导和鼓励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八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应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数量不减少。

  

第五章  管护经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引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将管护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体现本级政府支出责任的管护经费筹集制度,合理保障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管护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

  (三)自筹资金从公共服务运行经费、集体经济收益、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使用人自筹等方面筹措。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损(灾)毁工程修复等方面。主要用于:

  (一)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的原材料、施工、检测。

  (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耗材、配件及设备采购。

  (三)其他。包括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

  第二十一条  县(区)应加强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据实报销,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管护明察暗访活动,对辖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通报监督抽查结果,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设施的日常统筹监督管理,对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类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把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统筹用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按照信访处理属地原则,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管护问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记录备案,安排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管护主体应及时整改修缮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护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6年 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期满后,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高标准农田管护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审核: 郭太鸿   责任编辑: 罗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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