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26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5-10
- 发布日期:2019-05-10
- 文 号:攀府发〔2019〕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攀府发〔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攀枝花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年龄可放宽至14岁。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愿望,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自愿申请。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先天性畸形及脑瘫等原因造成的后遗症肢体矫治、人工耳蜗植入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助视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听力、言语障碍、脑瘫、肢体矫治手术后、智障儿童、心理疾病、孤独症和其他残疾儿童康复等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按照康复救助标准实施全额救助补贴(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由县区人民政府认定)。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按照康复救助标准50%实施救助补贴。
1.视障类(含盲)。盲: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视觉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辅助器具适配每名不超过0.5万元/年。低视力: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0.2万元/年;适配辅助器具每名不超过0.5万元/年。
2.听障类(含言语)。助听器: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助听器每名不超过1万元/年。人工耳蜗: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植入人工耳蜗补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全额自费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调机等,按不超过6万元/人予以救助。
3.肢体类(含脑瘫)。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年,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不超过1万元/人。
4.智障类。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5.孤独症。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6.精障类。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有条件的县(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拓宽救助对象和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直接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平台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干专委、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要求和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同一类别的救助项目,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救助服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手续,县(区)残联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它地区认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由定点机构开展,手术或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手术或辅具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实施手术或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实施康复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同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自付额度。同级残联审核的康复救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五)效果评估。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县级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市、县(区)残联组织要会同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资金管理
全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各县(区)要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加快人才培养。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提升便民服务质量 |
市残联 |
县(区)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扶贫开发局 |
长期 |
2 |
通过新生儿筛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协同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健全早期筛查机制,建立筛查档案 |
市残联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长期 |
3 |
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 |
市医疗 保障局 |
县(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4 |
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市医疗 保障局 |
县(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5 |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各县(区)要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 |
市财政局 |
县(区)人民政府
|
长期 |
6 |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审计局 |
县(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
长期 |
7 |
兴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对公办与民营定点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或相当的扶持政策 |
市残联 |
县(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应急管理局 市税务局 |
长期 |
8 |
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定点机构。指导定点机构规范管理,查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
市残联 |
县(区)人民政府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9 |
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残联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