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攀枝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2025年6月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攀枝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全域覆盖、科学评估、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体系,主动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拟实施的市本级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二)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抽查、督查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理清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及分布、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等,为调整、完善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四)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案例库和数据库;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做好专家库日常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六)指导、督促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重大政策起草单位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具体工作,推进评估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人群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可能的影响;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影响。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可能的影响;对空气质量、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可能的影响;对社会心理健康可能的影响;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可能的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可能的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十一条 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单位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拟由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重大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修改完善,有关评估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

  (二)重大政策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决策前将与项目决策有关的资料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十四条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文献检索、专家讨论、现场调查、预测模型等方式方法,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或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健康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出具评估报告。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重大政策起草单位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或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起草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方法、技术规范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已对有关健康影响进行评估、评价的,可以免予评估,未评估、评价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