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司法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1〕136号)要求,制定了《攀枝花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3日
攀枝花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八五”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一二三五”总体工作思路,聚焦推动“十四五”规划实施、“三个圈层”发展、农业产业提档升级、乡村全面振兴等重点工作,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县(区)要紧紧围绕构建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力争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市每个行政村,基本形成机制规范、结构合理、作用明显的培养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体系。第一阶段:到2022年底,实现50%的行政村至少有1户学法用法示范户。第二阶段:到2025年底,实现所有行政村100%全覆盖。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数量目标。第三阶段:到2035年,每个行政村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持续提升、工作成效显著。
三、认定标准
为确保政治素质高、法治观念牢、法律事理明、法治能力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对象应以家庭主要成员有下列人员的家庭为重点。
(一)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长;
(二)法律明白人;
(三)乡村人民调解员;
(四)文明示范户;
(五)党员及发展对象、网格员;
(六)“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致富能手;
(八)返乡入乡大学生、农民工;
(九)红白理事会成员;
(十)其他热心法治宣传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村(社区)民。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三)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支持各项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四)家庭成员自觉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具备较强法治意识,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主动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家庭主要成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具备较强的学习知识、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的能力;
(六)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
(七)家庭主要成员能够主动学习并熟悉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和农业产业、村集体经济、乡村治理、生态环保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九)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十)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四、认定程序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示范户认定的基本标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开展本地示范户的遴选、认定工作。
(一)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社区)农户自荐(申请)或者村(社区)委员会推荐;
(二)村(社区)“两委”汇总提出学法用法示范户初选培育对象,经资格审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
(三)乡镇党委、政府对初选培育对象进行审核(乡镇农业、司法站所参与),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
(四)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对象,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备案;
(五)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督促指导县(区)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结对联系帮扶等方式对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对象进行培育;
(六)从2022年开始,县(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对照认定标准,根据当地法治建设实际,指导乡(镇)每年组织认定1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可不再与遴选确定培育对象的相关程序重复),经乡(镇)公示无异议后登记造册,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备案;
(七)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司法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法用法示范户相关工作情况。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户颁发标志牌。标志牌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五、工作内容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和推进措施,拟定时间表、路线图。各县(区)可以逐步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以不低于目标任务为限。
(二)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区)要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基本标准,将农民学法用法内容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课程,运用法治讲堂、法治教育基地、田间课堂、农民夜校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大力发展线上培训模式,充分利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和四川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开设在线学法用法课程,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要保障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每户家庭主要成员平均每年接受集中学习培训不低于8课时,每户主要家庭成员平均每年接受现场教学实训不低于4小时。培训结束后,由乡(镇)做好登记,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结对联系机制。各县(区)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农业法制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全覆盖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同时,充分发挥镇村法律顾问、法务助理、人民调解员、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和新一轮驻村帮扶干部作用,探索建立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联系对接机制,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四)建设法治教育基地。各县(区)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广场、文化长廊和道德讲堂、农家书屋、法治驿站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法治展馆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产业园区、农旅融合发展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一批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多形式、多途径建立创造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学法用法。
(五)加强对示范户的跟踪管理。由县(区)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调研监测和动态管理。
1.日常管理。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档案,倡导通过信息化等便捷方式,加强对接受法治教育培训、带领学习宣传、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和参与法治实践等情况实行“一户一档”台账管理(示范户名册和登记表可参考附件)。
2.评价激励。实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年度考核评价制度,重点考核评价其遵纪守法、普法宣传、学习培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将工作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普法、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养党员、村(社区)干部(含村民小组长),聘用网格信息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和法治公益性岗位时作为重要参考。
3.动态清退。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户的称号: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认真作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对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的,由所在村(社区)公开公告后,以乡镇为单位,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并报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标志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部署要求上来,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作为建设法治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培育工作,确保落实落地。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避免给基层组织增加不合理负担。
(三)构建协同机制。建立市县农业农村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各环节联结、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养“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四)强化激励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范围,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县(区)将本辖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政改科 罗海凌 3352195
市司法局普治科 杨健 3332785
附件:1._____县(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
2.县(区)___乡(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表
附件1
县(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政治 面貌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及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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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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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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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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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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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成员参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附件2
县(区)___乡(镇)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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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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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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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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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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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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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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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组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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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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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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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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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情况(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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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情况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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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 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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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区)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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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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