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制川茶产业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1-06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制川茶产业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川委办〔2019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川委发〔201921号)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茶叶质量安全隐患,坚定不移走质量兴茶、品质强茶之路,持续推进精制川茶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精制川茶产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落实精制川茶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是质量安全法定责任人。要全面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持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茶园管理、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鲜叶采摘、生产加工、质量检测、包装标识、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等内控措施,确保茶叶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严格投入品使用。严格执行茶叶投入品在依法具备经营许可证处购买,设立茶园投入品专柜,严把农药采购和茶园用药用肥准入关。禁止使用禁用农药和在茶树上限用的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茶叶主产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回收处置,严格执行农药等投入品安全间隔期规定。应建立投入品购买、使用、包装物处理、安全间隔期等记录,并纳入可追溯监管范围。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紧密合作,探索推广农药处方制度和肥料配方制度,指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防农药残留超标,防止产地环境污染。

(三)组织标准化生产。茶叶种植者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原料质量安全准入,禁止使用任何添加剂、色素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建立记录档案。在茶叶包装、储藏、运输环节,广泛使用低碳、生态、环保包装材料和低温保鲜技术。严格规范使用茶叶产品执行标准、产地、生产日期、生产主体等标签信息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保护标志产品标识信息。

(四)强化产品检验检测。茶叶种植者要对茶叶鲜叶质量安全负责,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要对进厂鲜叶实施检验,把好茶叶鲜叶质量安全关;毛茶或成品要按照国家和企业采用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成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自检能力的,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茶叶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或检出着色剂、非食品原料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茶叶生产主体要建立健全入市查验、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确保茶叶产品合格上市。

二、落实精制川茶监管部门责任

(五)加强生态茶园建设。与茶产业重点县、现代农业川茶产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加强规划引导,优先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合理布局新茶园,科学改造老茶园,推广优质茶树新品种,加快绿色生态茶园建设。严禁套种与茶树有共生病虫害的作物,禁止在茶园套种使用茶树禁用农药的作物,茶园与套种农作物要科学设立(布局)种植隔离带,杜绝农业投入品交叉污染。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的茶园产地土壤、水体、空气等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有针对性提出耕地土壤培肥改良与治理修复对策建议。鼓励、支持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出口备案基地等茶叶生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六)严格投入品管控。加强茶叶质量安全源头控制,认真执行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理规定,科学指导茶叶种植者按照化肥、农药零增长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性诱装置、天敌昆虫、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辅以高效、低毒、低残留和生物制剂农药化学防治,禁止在茶叶主产区销售禁用投入品,严格监管茶叶限用投入品使用和监控未经登记的农药使用。鼓励推广茶叶病虫害统防统治和专业化服务,切实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全面推广施用农家肥、茶叶专用肥等,因地制宜推广绿肥种植,切实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量。

(七)实施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推行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实施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工作。率先将茶叶种植者和茶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配齐必要的追溯设备,茶叶种植者和茶叶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负责,真实完整采集和上传生产、加工、流通等追溯信息,规范加贴追溯标识。支持有条件的茶叶种植者和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示范基地(企业)建设,鼓励开展ISOHACCPGAP的质量体系认证。

(八)加强市场检测监管。完善茶叶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精制川茶质量安全技术集成推广。加大对茶叶种植者、生产经营主体在茶叶种植、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制定茶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省级侧重风险监测,掌握全省茶叶质量安全动态和加强风险因子研判;市、县级侧重监督抽检,掌握各地茶叶质量安全状况,为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一般风险经营主体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经营主体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对茶叶加工小作坊和原料茶、毛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

(九)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指导茶企建立和完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并作为享受川茶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的前提条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凡出现失信或茶叶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逃避监督检查等违规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依法予以查处,促进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面推行检打联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或在种植茶叶中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茶叶、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工业染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茶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茶叶制假售假黑窝点、黑作坊。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努力营造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精制川茶质量监管政策保障

(十一)落实属地责任。茶叶主产区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把质量安全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川茶产业的质量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建强配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配齐监管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相关县(市、区)要积极深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并争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体提升川茶产业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发挥监管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茶叶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茶叶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并积极协调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在茶叶种植、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持续推进茶叶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两法衔接”、联合惩戒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凝聚齐抓共管合力,构建茶叶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十三)强化质量监督。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教育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健全茶叶质量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茶叶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采取专项督查、实地督查等形式,强化茶叶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本意见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海关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