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攀枝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公示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2-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攀枝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124日至210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65号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特色产业和农业园区科;

邮编:617000,电子邮箱:449587613@qq.com

 

附件:攀枝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运行监

测管理办法

 

                                                  中共攀枝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24

 

 附件

攀枝花市农业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是规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服务扶持、培育壮大,促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发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促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在对《攀枝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和监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攀枝花市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和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攀枝花市内注册,由各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控股,且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运行和监测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工作部门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运行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培育,认真落实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300户以上,其中,休闲观光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达1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五)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营销网络健全,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审核材料,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市级以上国有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1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六)企业简介。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二条评审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县(区)推荐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提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市农业农村局在相关媒体对审核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发文予以确认和公布。

第十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五章   运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和管理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材料。

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监测: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报告和基本情况统计表;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记录证明;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监测意见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实地抽样核查,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