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攀枝花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提升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推进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川民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一)遗体接运费用(攀枝花市辖区内);

  (二)遗体火化费;

  (三)遗体暂存(冷藏)存放费用(3天以内);

  (四)骨灰存放费用(1年以内);

  二、免费对象

  (一)具有攀枝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在我市政府主办的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享受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策。

  (二)重点救助对象。

  1.攀枝花市城乡低保对象;

  2.攀枝花市城乡特困人员;

  3.攀枝花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

  4.攀枝花市计划生育失独父母;

  5.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无名、无人认领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

  6.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

  7.人体器官捐献者。

  以上7类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享受以下3项优惠政策:

  1.免费提供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2.享受社会公共墓地墓穴价格10%优惠;

  3.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免除安葬费、维护管理费。丧属在社会公共墓地选择骨灰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穴位(格位),对人体或器官捐献者的骨灰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免费供穴位(格位)。

  三、不符合免除规定的情形

  1.丧属自愿选择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2.丧属聘请非政府主办的殡仪服务机构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3.对丧属未选择的免费服务项目,不进行费用补差。

  四、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1份;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填写《攀枝花市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确认书》;

  (五)无名、无人认领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按照《关于攀枝花市无名、无人认领和非正常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攀民政〔2018〕101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选择绿色生态安葬的重点救助对象须向社会公共墓地书面申请并填写《攀枝花市绿色生态安葬申请书》。

  五、经费保障

  (一)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去世就地火化的,凭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销。重点救助对象殡葬费用,由市殡葬服务中心直接免除。

  (二)殡葬服务减免补助资金,省级补助由市民政局提出分

  配意见后,市财政局予以资金安排下达,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的差额部分,市对三区(非扩权县)给予35%补助,剩余部分由各县(区)承担。上述由市级承担的资金,在年度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应由各县(区)承担的重点救助对象殡葬费用,三区的,由市级财政在下达省级和市级补贴时予以扣除调整给市殡葬服务中心;两县的,由市民政局商两县民政部门拨付给市殡葬服务中心。

  六、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殡葬救助经费行为,凡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救助档案,以备查。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办事流程,杜绝惠民殡葬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微腐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地落实;发改、公安、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实施殡葬惠民救助保障制度的通知》(攀办发〔2012〕7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