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流程,提升登记服务效能,规范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6710

 

 

 

 

 

附件

 

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

 

为深化全市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攀枝花市本级和县(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

(一)适用简易注销情形

1.因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数量较多,导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

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开展业务活动次数累计低于3次且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

3.成立登记后未开展业务活动,近一年内已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债权债务清晰且容易进行处置的。

4.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依法承担的。?

5.被给予吊销登记证书(原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

1.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社会组织。

2.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3.经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

5.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

6.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7.涉及复议、仲裁、诉讼未结案的或者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8.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9.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研判不适宜简易注销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注销的。

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

(一)内部决策

1.能召开会议形成注销决议的社会组织,召开会议(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形成注销决议(附件1-1)。

2.无法召开会议形成注销决议的社会组织,应就注销事宜在公开发行且至少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刊登自行解散公告(附件1-2)。如确有经费困难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在其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内容需明确注销理由、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时间和地址、会务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名截止日期等,并说明如公告期满仍达不到法定出席人数要求,将直接启动注销程序。公告期不少于30日,期满即可启动注销程序。公告材料需留存归档,作为注销登记备查资料。

(二)清算审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1.清算审计步骤

1成立清算组织。社会组织经前述内部决策程序同步决议产生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总人数应不少于3人,但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涣散无法组成3人清算小组的,可由实际到会负责人(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进行清算。

2)发布债权债务公告。清算组依法依规通知债权债务人,在公开发行且至少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附件1-3)。

3)处置剩余财产。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处置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首先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内部决策形成的决议进行处置;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无法形成决议的,原则上应捐赠给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用于公益事业

4)取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清算审计费用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算审计。因长期不开展活动、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等原因被银行冻结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后开展清算工作。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及时予以配合。

5)形成清算报告。清算组依据审计报告清算过程,编制清算报告,由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6)取得税务机关清税证明、银行账户销户证明。

2.分类处置情形

1)免予清算情形。社会组织符合适用简易注销情形3、情形4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清算组可不组织清算并免予清算审计。需提供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起人、清算组成员出具的无债权债务连带责任承诺书(附件1-4)。

申请免予清算实行统一审核标准与分级审批制度,全部判定条件同时满足方可受理免清算申请,未全部达标一律不予核准一是准入判定标准:仅限于适用简易注销第34的社会组织申请,其余简易注销情形不得申请免清算。情形3要求成立后未实际开展业务、无经营流水、税务长期零申报,近一年内第三方专项审计结论列明无应收应付款项、无用工薪酬社保欠费、无欠税、无对外担保或有负债;情形4要求分立、合并手续已依法备案,承接主体出具加盖公章的债权债务全盘承接文书。存在占有国有资产及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债权投诉、涉诉涉仲裁信访、税务非正常、账户司法冻结、异常名录未整改任一情形的,不得准予免清算。二是两级内部审核流程:社会组织先行提交免予清算全套佐证材料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在简易注销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两级审查任一环节作出不予同意意见的,社会组织须按常规流程开展清算审计。三是档案管理:两级部门审批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作为后续监管、追责核查依据。

2)不得免予清算情形。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导致清算材料不完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债权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评估债权债务风险较低的可在现有材料基础上完成清算经评估认为风险较高的不得适用简易清算程序。

3)司法清算(强制清算)情形。①社会组织已出现解散情形,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发起人或者主要捐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裁定清算完成后,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裁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社会组织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申请附件1-5)和清算报告书等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将全部有效资料(附件1-6)备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特殊情形处置

(一)在注销期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无法履职的,社会组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召开理事会,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1.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生效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书面失联证明等)

2.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法定代表人因重病、服刑等原因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公章、财务专用章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上缴的,由社会组织按规定在登报发布债权债务公告的同时发布遗失公告,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原件作为替代材料,留存归档。因公章遗失等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签字需注明签字人身份及代签事由。

四、异议处置

(一)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不当的,应立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二)社会组织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第三方认为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途径主张相关权利。

本指引属于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对社会组织清算、注销等退出程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2026815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1.(社会组织名称)第XXXX会会议纪要

1-2.XX(社会组织名称)自行解散公告

1-3.XXX(社会组织名称)债权债务公告

1-4.社会组织无债权债务连带责任承诺书

1-5.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申请

1-6.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7.攀枝花市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图

附件下载:附件1-7.docx

政策解读链接:http://mzj.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1/zcfg/zcjd/10305312.shtml

审核: 刘高华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