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

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发〔2020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备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规范名称应为:四川省攀枝花市××县(区)××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情形

(一)集中换届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提交代码变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提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颁发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完成备案。

(二)届中调整备案

1.因新设、撤销、合并等原因产生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集中换届备案程序申请换发新《证书》,完成备案

2.因原《证书》遗失、损毁等原因申领新证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发《证书》,完成备案

3.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变化发生30日内,按照集中换届备案程序申请换发新《证书》,完成备案

4.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因故辞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辞职申请书、当选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收回已发放的《证书》,完成备案

、有关要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电子档、纸质档)。要协调落实和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支持作用,帮助建立《证书》管理、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特别法人地位开展好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依法依规办事,更好地为群众办好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21214

审核: 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