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孤儿医疗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05-27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关于建立孤儿医疗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
各县(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钒钛园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精神, 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有关意见,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解决城乡孤儿的医疗救助问题,努力实现孤儿“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建立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孤儿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孤儿康复机制。2013年,全市要全面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规范的孤儿医疗保障制度。
三、孤儿保障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保障对象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二)保障内容
1.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由县(区)民政部门于每一自然年度的10月底前,将辖区内孤儿(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人员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白底身份证格式彩色照片,报送各县(区)医保局、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的参加(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2.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散居孤儿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向比选确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购买(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三)保障方式
1.社会散居孤儿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参加(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购买(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支付。
2.孤儿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本自然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参加各种社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相关部门补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后,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应在本自然年度末将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在下一自然年度支付实际承担的费用。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本市孤儿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的费用以及须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由县(区)财政预算落实。
五、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县(区)民政局做好孤儿参加(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购买(续)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县(区)医保局做好孤儿参加(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卫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好孤儿参加(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孤儿参加(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购买(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关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工作联系,规范操作,确保孤儿医疗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六、其他
社会散居孤儿、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办理2013年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具体标准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购买协议执行。以后每一自然年度的参加(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标准均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年签订的协议执行。
本暂行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卫生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7日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