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09-07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民政〔2011〕131号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民政局、钒钛园区社会事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特制《攀枝花市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攀枝花市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和规范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四川省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包括我市福彩公益金在内的专项用于城乡社区建设方面的资金。
(一)对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进行资金配套、项目补助。
(二)对城乡社区购买办公设施设备、活动器材和社区图书等进行补助。
(三)对城乡社区开展相关创建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四)对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
(五)符合城乡社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的其它项目。
二、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拟申请使用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县(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交专项资金补助报告。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提初步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拨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城乡社区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到有关城乡社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社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完成后,各县(区)民政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下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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