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8-02-25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民政〔2008〕32号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市级民间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市级民间组织: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重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引导民间组织又好又快地发展,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民间组织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发:各县(区)民政局


攀枝花市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民间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攀枝花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省民政厅委托我市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驻攀全省性民间组织。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我市管理的驻攀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民间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办公场所情况;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年检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 民间组织自查阶段: 民间组织于每年3月1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每年3月31日前 民间组织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对民间组织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审定并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在民间组织自查阶段结束之后,可以采取其它程序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第六条 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原件);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间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优秀: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活动资金有保障,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一)活动开展不正常的;
  (二)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能基本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
  (四)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但在责令期限内补办年检手续的;
  (六)开展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经费严重不足,不能维持基本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财务规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矛盾突出,问题较多,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
    (八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九)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十)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十一)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二)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民间组织年检结论为优秀的,登记机关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并可以简化下一年度年检手续;民间组织连续三年年检结论为合格的,第四个年度年检手续可以简化;民间组织连续三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登记机关将给予警告;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活动,封存登记证(正副本)和印章,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规定时限内(5月31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民间组织承担,逾期未补办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连续二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反腐倡廉,不得损害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后果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攀枝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审核: 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