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8-02-25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民政〔2008〕31号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级民间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市级民间组织: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对于民间组织建设和管理提出的一系列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间组织的实际,制订了《攀枝花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发:各县(区)民政局


攀枝花市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攀枝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省民政厅委托攀枝花市民政局管理的驻攀全省性民间组织和驻攀全省性民间组织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条  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的范围:  
    (一)民间组织举行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民间组织举行的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民间组织举行的董事会、合伙人会议;
  (四)民间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会议;
  (五)民间组织举行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七)民间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学术活动,以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成果展览、招商推介、广告、出版刊物、接受捐赠、党组织建设等。
   (八)民间组织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民间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民间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九)确定会费标准、创办实体及违法查处等;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民间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要严格在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民间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填报《攀枝花市民间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应于正式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内容,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举办。对于开展重大的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领域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在批准之前,还应征得市委宣传部的同意。
  (二)民间组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章程规定按期(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在开会前(提前或延期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三)民间组织的涉外活动应于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除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外,还应有外事部门的意见,境外人士或民间组织的简要情况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报告批准后,民间组织还应向市国家安全局和市公安局通报情况。
  第五条  重大活动不报告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告的,依据《攀枝花市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制度》第十条规定,在年度检查中结合该民间组织的综合表现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二)重大活动不报告的,由攀枝花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攀枝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攀枝花市民间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填报日期:        

民间组织名称

(盖章)

 

登记证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地点

 

   

 

在民间组织

 

办公电话

 

   

 

参加的单位

   

 

 

经费来源

 

业务主管

单位意见

 

 

 

(盖章)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盖章)

   

注:1、此表于重大活动发生前7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活动;

2、附活动议程安排;

3、此表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民间组织各一份;

4、联系电话:3362251    攀枝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审核: 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