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07-08 来源:市教体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进 一 步提 高学生资助精准度 , 根据 《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 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 导意见> 的通知》(川教函 C2019
274 号, 以下简称《通知》),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是贯彻落实各级党 委 、 政府决策部署 , 全面推进精准资助 , 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需要 。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 , 是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县 ( 区 ) 、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 切实把好事做 好 、 实事办实 。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 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支出的学 生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 园幼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 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 中等职业 (技工) 学校 、 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 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 认 定标准和尺度要统 一 , 确保公平公正 。
(二)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 既要建立科学的 量化指标体系, 进行定量评价 , 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 果 , 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 三)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 既要做到认定内 容 、程序 、方法等透明, 确保认定公正 , 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 隐私 ,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 、 互相比困 。
( 四) 坚持积极引导与 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 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 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 也要 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 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教育 、财政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扶贫、 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 (幼儿园 ) 开展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 。 教育部门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 ( 幼儿园 )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技工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 。 各级民政 、扶贫 、 残联等部门应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 应与教育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 对 ( 原则上每年 3 月和 9 月分别比对 一 次) , 并建立信息化管 理台账 , 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 、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 (幼儿园 ) 校 长 ( 园长 ) 负责制, 校长 ( 园长 ) 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的第 一 责任人 。 学校 ( 幼儿园 ) 负责实施本校 ( 园 ) 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具体落实提前告知 、组织学生或监护人 申请 、 学校 ( 幼儿园 ) 认定 、结果公示 、建档备案等工作 , 向 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 ( 幼儿园 ) 各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 建立本校 ( 园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 础信息库 。各学校 ( 幼儿园 ) 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机制, 明确相应人员 岗位职责 。
第七条 中职 (技工) 学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包括校级 认定领导小组 、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的三级认定 工作机制。 校级认定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 政教处负责人、后勤 ( 总务) 处负责人 、年级主任 、资助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 负责组织 、 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年级认定工作组 , 由 年级主任任组长 , 班主任 、任课教师等担任成员, 负责年级认 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 , 任课教 师 、 学生代表 (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 10% , 由学生民主推荐 产生 ,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 为成员, 负责班级的 评议工作 。 三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
第八条 初中、小学、幼儿园应结合办学规模 , 参照中等职 业 (技工) 学校 、 普通高中的三级认定机制, 建立健全本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制。 学校 (幼儿园 ) 可邀请家委 会成员、街道办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认定 工作 。 乡镇中心校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 。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 一 ) 家庭经济因素 。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 、财产 、债务等 情况。
( 二 ) 特殊群体因素 。 主要包括以下九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凉山 自发搬迁贫困人口;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
9.经民政部门和工会确认的城镇困难职工子女。
( 三 )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 主要指校园地 、 生源 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学校 (幼儿园 ) 收费标准等情况。
( 四 ) 突发状况因素 。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重大突 发意外事件 、 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 学生消费因素 。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 否合理 。
(六)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 主要包括家庭 负担 、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
第十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一 般分为特别困难 、 困难和 一 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 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开支; 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 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开支; 一 般困难是指学生 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开支 。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孤残学生 、 烈士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凉山自发搬迁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 、城镇困难职工 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 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校 (幼儿园 ) 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 、 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 、 学校 ( 幼儿园 ) 认定 、结果公示 、建 档备案等工作流程 ,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 、透 明、 规范 。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 一 次 , 每 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 一 个月 内 完成 。
( 一) 提前告知环节 。 中等职业 (技工) 学校 、普通高中 、 初中、小学 、 幼儿园应通过召开家长会 、 张贴公告栏 、 书面通 知等形式, 向学生或监护人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事项 。
(二) 个人申请环节 。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 , 如实填报 《攀枝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各县区 、 各学校 、 幼儿园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申请表进行完善) , 并承诺 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义务教育及以下学生 一 般由学生监护 人提出申请 。
(三) 学校 ( 幼儿园 ) 认定环节 。 应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 围内进行 , 坚决杜绝 " 贫困演讲" 或 " 选贫困生 " 等现象的发 生; 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 一 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 , 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 证明; 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 不得出现 " 一 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 现象; 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式, 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 不得简单粗暴 确定认定比例, 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 , 不得搞全员认定; 应 统 一 认定标准和尺度 , 确保公平公正 。
( 四 ) 结果公示环节 。 学校 ( 幼儿园 ) 应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 ,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的公示; 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 的相关法规制度 , 坚持信息简洁 、够用原则, 公示受助学生姓 名、年级 、 班级 、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 , 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 号码 、家庭住址 、 电话号码 、 出生日期、 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 信息进行公示; 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 公示期 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五) 建档备案环节 。 学校 ( 幼儿园 ) 汇总经公示无异议 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 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 一 建档 , 留存备查 , 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 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技工院校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 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 学校 ( 幼儿园 ) 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 的认定结果 , 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 、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 政策 。
第十三条 各学校 ( 幼儿园 ) 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的, 应及时告知学校 (幼儿园 ) , 学校 ( 幼儿园 ) 应重新评估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 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 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其家庭经济状况 发生显著变化的, 应及时告知学校 ( 幼儿园 ) , 并提出申请 , 学校 ( 幼儿园 ) 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 确定其是否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县 ( 区 ) 、各学校 ( 幼儿园 ) 要进 一 步提高思 想认识 , 认真学习贯彻省教育厅等六部门 《通知》 和本办法精 神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把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加 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 作为助力脱贫攻坚 、促进教育公 平 、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的政治责任 , 把握认定工作基本 原则, 做到认定标准 、尺度统 一 和认定内容 、程序 、方法透明,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 、公平 、公正 , 切实把好 事做好 、 实事办实 。
第十五条 各县 ( 区 ) 、各学校 ( 幼儿园 ) 要按照省教育厅 等六部门 《通知》 和本办法要求 , 结合本地本校实际 , 完善具 体的认定办法 , 进 一 步细化认定依据 , 量化认定标准 , 明确认定程序 。 要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孤残学生 、 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凉山 自发搬迁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 、城镇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认定机制, 并建立 数据库 , 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 认定办法完善过程中, 应广泛 征求广大师生尤其是班主任 、 辅导员的意见建议 , 要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 。 完善后的认定办法要通过门户 网站 、校园公示栏等予以公开 。各县 ( 区 ) 和市直属学校 ( 幼 儿园 ) 认定办法应于 2019年 9 月 30 日前报上 一 级主管部门备 案 。
第十六条 加强资助育人 。各县 ( 区 ) 、各学校 (幼儿园 ) 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 励志教育 、 感
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 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 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教育 、财政 、 民政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扶贫 、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发现问题 , 及时纠正 。 学校 (幼儿园 ) 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 , 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 会及学生 、家长公示 , 积极收集 、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 问题 , 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 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
第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 。相关部门和学校 ( 幼儿园 ) 工作 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 , 应 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 。 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 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 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已 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 , 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 局、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 花市扶贫开发局、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表: 攀枝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样表)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