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酒不醉人人自醉,利益蒙心难自醒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你有没有这种经历?在某处买到了便宜名酒,还以为自己拿到了“内部价”“批发价”,殊不知,你在那沾沾自喜时,买到的确可能是假酒!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攀枝花市仁和区王艺静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到线索后,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低于正常渠道20%~50%的价格从某处购进泸州二曲、劲酒、歪嘴郎等知名白酒,经鉴定,以上商品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假酒”。该案货值金额46900元,违法所得742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侵犯泸州二曲、劲酒、歪嘴郎等知名白酒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利益驱使下,名酒制假、售假屡禁不止,而且制售假团伙销售逐渐转移到线上,受众范围更广,一些消费者分辨不清,很容易上当受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爱面子、贪便宜,如遇到高档品牌酒贩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要留个心,这可能是“陷阱”,你可能买到了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