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4.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zd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021年4月29日08时50分左右,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承包方)在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一车间酸解锅周围进行废弃杂物清理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钛海科技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民睿鑫商贸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本次事故责任单位。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宋静作为钛海科技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蔡观明作为钛海科技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相关方外委(单位)管理制度(修订)钛海〔2020〕4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钟本武作为钛海科技公司一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全面工作,未执行公司《相关方外委(单位)管理制度(修订)》(钛海〔2020〕4号)3.2和4.4之规定,未对外委单位开工前现场教育交底的影像、照片、签到表等资料存档和未对外委单位现场进行安全工作交接及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赵利兵作为民睿鑫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1月02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