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5年1月24日12时9分许,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特色产业园区内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强工贸)发生一起小型货车驾驶员从车尾栏板处滑落受伤事件,伤者于2025年2月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路强工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直至2025年3月25日被查实。

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1.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属瞒报事故。2.未对外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来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对樊能兵(死者)重伤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1.处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共处人民币13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8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刘其孝,系路强工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法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1.处2024年年收入(102276.33元)百分之七十即71593.4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2024年年收入(102276.33元)百分之四十即40910.5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共处人民币112503.96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零叁元玖角陆分)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8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王博   责任编辑: 董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