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答复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6-25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我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64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允许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联合参与执业。允许外地一级管理人与本地管理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破产案件的竞标。通过联合执业,促进本地管理人与外地管理人的合作交流,不但可以增加本地管理人办理疑难案件的经验,而且可以节约管理人办案成本,降低破产费用支出,减少债权人负担”的建议。

  办理情况:对于重大疑难破产案件,经合议庭审议后认为组成联合体管理人更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可同意联合体参与竞标。下一步我院视案件情况,积极探索开展联合体竞标。

  二、关于“调整报名资格条件。建议修改或取消在我市有2件未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不得参与竞争的规定,从实质上保障本地管理人和外地管理人公平竞争。对于管理人未结破产案件的数量,建议不作为报名的禁止性条件,可以作为选任管理人的评分”标准的建议。

  办理情况:从2025年6月起,调整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资格条件,不再对我市入册的管理人作未结破产案件数量方面的限制。由前置条件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关于“加强对管理人工作质量的监管与评估,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管理人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不断提升我市管理人的履职能力”的建议。

  办理情况:关于对管理人工作质量的监管与评估,省法院已于2023年中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全省法院于2024年底完成新一轮管理人的入册编制工作,我院自2025年起已按照该管理办法对管理人进行个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以促进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提升。

  衷心感谢您对该项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今后给予更多的关注,多提批评意见,让我们的破产管理人及相关工作迈上新台阶。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5日  

审核: 肖扬   责任编辑: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