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迤资园区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4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第三章 规划管理通则

第四章 产业定位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一节 功能布局规划

第二节 用地布局规划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章 建设开发控制

第八章 道路竖向工程规划

第九章 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二节 电信工程规划

第三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四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五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十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灾规划

第一节 消防规划

第二节 防震规划

第三节 防洪规划

第四节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及建议

第十三章 附则

  一:

  二:

  三:

  四: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 为顺利实施《攀枝花市迤资园区(迤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本地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 本文本是攀枝花市南山经济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的建设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城市建设项目及下层次规划设计均应符合本文本的规定和要求。
  • 制定此规划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08

4、 «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5、 «攀枝花市工业布局总体规划»(2004~2020);

6、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总体规划修编» 2007

7、 «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总体规划» 2007

8、 «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项目区迤资(大龙潭)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006

  • 建设目标:在经济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显著转变、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经济初显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最终实现仁和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社会持续发展的和谐目标,把迤资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含量高,产业链比较完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以钒钛产业和煤化工多联产为特色享誉国内外的工业园区。
  • 控制内容

1、 控制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合建设,不适合建设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公共及交通站场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 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在本文本中,加粗加下划线字段为强制性条文,该部分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本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 本文本经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攀枝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本文本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及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攀枝花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 规划区职能

是四川省重点工业园区——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和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延伸产业为主体的工业片区。

  • 规划区规模

迤资园区用地界线:北为钒钛产业园区立柯组团,东为金沙江、成昆铁路,南为大龙潭彝族自治乡。具体用地界线以用地规划图为准。迤资工业片区规划范围面积为5.1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4.82平方公里。

第三章 规划管理通则

  •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 本规划《用地规划图》用地分类至中类或小类,道路网到支路,表明这一地区的整体设计,以及内部设施和道路之间的相互关系。《地块编号图》、《控规图则》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同时包括混合性地块。地块内部的支路线形及用地布局为建议性设计,仅作为管理部门参考,不作为管理控制要求。
  • 规划区内地块开发建设,原则上应符合《攀枝花市迤资园区(迤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及分图图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 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凡拟建项目的基地用地性质与本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相应地块所示的土地使用分类性质不一致者,应按分图图则的规定,在兼容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超出了分图图则规定的兼容范围,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保留类用地的性质为现状主体功能性质;保留类用地范围内确需进行设施升级或增设公益服务设施等的,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情况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统一,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及相应规划要求。

  • 规划鼓励合并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地块合并统一开发时,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合并地块的外部边界应与本规划地块划分线吻合。合并后地块开发总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用地构成比例与原规划基本相同;

2、 防护绿地、广场等社会性公益设施用地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3、 工业用地建设开发总容量不低于原各地块开发量之和。

  • 以道路作为边界进行成片开发时,区块内部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构成、开发规模及设施配套必须符合《攀枝花市迤资园区(迤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城市公共绿地,保证绿地内部的绿地率。
  •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红线内的用地必须依本规划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 城市支路为建议性设计,当地块合并开发或街坊整体开发时,地块或街坊内部的支路线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修改,但应保证其出入口位置、断面形式及大致定向不变。
  • 原则上明确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内,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围内,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具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应遵守《攀枝花市迤资园区(迤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的规定。
  •  在广场、步行道及人行道等人流活动场所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  任何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建构筑物后退距离应同时满足建构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和建构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两项要求。相邻地块建构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3米,建构筑物后退道路主干道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后退道路次干道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后退道路支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具体距离按《攀枝花市迤资园区(迤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执行。
  • 各区块、地块内配套设施项目、数量、位置要求,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如欲调整,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各类工程管线的布局、走向、平面布置、断面布置及埋深要求等均应符合各工程规划的要求。
  • 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章 产业定位

  • 主导产业发展遵循“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优化结构、重点突破、内外结合、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路。
  • 走专业化产业规划的道路,主导产业要发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围绕重点产品、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对接,促进开放型经济和内生型经济的融合,逐步形成产业集聚,提升综合竞争力,构筑攀枝花市(仁和区)产业高速成长的新高地。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一节 功能布局规划

  • 规划结合产业功能布局将园区划分为三大用地功能区

1、 迤资工业区的北部定位为金属冶炼、初级加工业:充分利用攀枝花的钢铁矿产资源,依托攀钢及钒钛产业园其他片区的钢铁工业,发展钢铁及附属加工产业。

2、 迤资工业区南部定位为钒钛深加工业、非金属制造类及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为主:依托于钒钛产业园区的钒钛基础产业,大力发展钒钛深加工工业,延伸产业发展链条,形成比较合理的产业结构。主要布置三类工业用地,是金属、非金属相关工业混合布置的区域,有利于规划区的快速建设发展。

3、 公共服务区:位于园区南北相接的位置,毗邻园区西部主干道,服务范围广。

上述各功能区由规划区主要交通线有机串联起来,使得相关产业在空间上形成相互依托、相互联系的布局模式,是与规划区的用地特点、使用功能、规划目标紧密结合,以整体环境质量和使用适宜感受作为取向标准的一种选择。

第二节 用地布局规划

  • 产业发展导向:主要围绕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以钒钛机械制造及深加工作为迤资园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 迤资园区规划区总用地为516.3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为482.43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的93.43%
  •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组团内的主要用地性质,是组团内重要的用地功能。组团内的工业用地主要为三类工业,占地面积为380.19公顷。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迤资园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结合规划产业布局,位于组团中部,符合工业园区滚动开发的发展模式,利于园区近、中、远期建设要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14公顷。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主要结合迤资园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布局。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1.47公顷。
  • 居住用地:规划区内部的居住需求主要由规划区内各行业产业工人及其家属构成,规划以“攀枝花市南山经济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金江镇、大龙潭乡安置其居住用地。
  • 物流仓储用地:规划利用组团北部与钒钛产业园立柯组团相接的位置,利用其毗邻片区主要物流通道的优势,将迤资园区物流仓储功能与马店河货场综合考虑,在迤资园区内不布置物流仓储区。
  • 公用设施用地:迤资园区公用设施用地主要由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及消防站等组成,组团内公用设施用地占地面积为21.61公顷。
  • 交通设施用地:迤资园区道路结合用地整备及结构,采用自由式路网。道路系统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级,在保证机动车行道断面宽度的基础上,灵活控制人行道宽度。主干道红线宽度为23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16米;支路红线宽度为8--12米。交通设施用地占地面积为25.40公顷。
  • 绿化用地:迤资园区绿化用地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广场绿地组成。绿化用地占地面积为51.62公顷,其中公园绿地用地占地面积为11.35公顷,防护绿地用地占地面积为39.65公顷,广场绿地占地面积为0.62公顷。
  • 迤资园区各类建设用地指标详见附表。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 道路系统:迤资园区道路结合片区用地整备及结构,采用自由式路网。道路系统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级,道路横断面形式以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攀枝花市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在保证机动车行道断面宽度的基础上,灵活控制人行道宽度,当预留人行道宽度低于2M时,不布置人行道,改为道路路肩。主干道红线宽度为23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16米;支路红线宽度为8~12米。
  • 迤资园区中的规划支路在实施中,可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进行调整或取消。
  • 道路交叉口采用平面交叉形式。
  • 在未来公交线路建设过程中,以港湾式停靠站为主,设置专用中途站(划线以示只准公交车停靠),规划结合片区功能布局开辟专用首末站和专用换乘枢纽站。
  • 迤资园区内设置一个公交站场,结合规划区内主要的公共服务功能区进行布置,从而提高公共服务区的服务能力。
  • 静态交通设施规划

工业、仓储建筑停车位标准须严格按照新编制的《攀枝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置标准修订版来配建。根据攀枝花市分区配建指标表进行配置。

第七章 建设开发控制

  • 地块编码

地块编码原则上按一个独立用地性质的地块为编码单位,即每一个用地编码只代表一个地块,一种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表地块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

本编码采用汉字、字母与数字混合编码的方式对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块进行统一编号:迤A01-M/2015-01 

其结构包括五部分,即“片区编号(汉字‘迤’)+ 单元内组团编号(大写字母A’)+ 地块编号(数字01’) 用地性质(大写字母M’) / 版本号(年份2015+数字序号01’)”。

  • 控制指标体系:主要由容量控制、物质减量与循环及污染控制三个部分组成。

1、容量控制:主要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用地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1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规划区内非全属矿物制品业:不低于625万元/公顷;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不低于1245万元/公顷;

2 容积率控制指标:根据园区工业项目在行业分类中的属性,结合攀枝花市工业园区的用地特质,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6,具体指标详见分图图则;

3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具体指标详见分图图则;

4 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不得超过20%,具体指标详见分图图则;

5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具体指标详见分图图则。

2、物质减量与循环:主要由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三项指标构成(其指标控制详见«分图图则»),具体指标详见分图图则

3、污染控制:主要由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及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两项指标构成(其指标控制详见«分图图则»),具体指标详见分图图则

  • 用地控制

用地使用控制是指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本次规划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

1、用地性质:规划区用地按照所担负的不同功能,划分为不同性质的用途类型,如工业、公建、居住、绿地、交通设施等。各地块详细用地性质详见《分图图则》。

2、用地边界:是指以界定和区分相邻地块使用的界线,通常由周边道路中心线(规划区干道算至红线)、地块界线及山体、湖泊、江海等自然界线组成。

3、用地面积:指由周边道路(规划区干道算至红线)中心线和地块界线围合而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是规划地块细划后用地性质明确的地块面积。各地块面积详见文本《分图图则》。

4、土地使用兼容性:考虑到土地的适用性与土地市场的需求,为了更便于在管理中进行弹性操作,满足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和复杂条件下的对规划的影响,按照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设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详见《分图图则》及文本附表内容。

第八章 道路竖向工程规划

  • 规划区用地设置分台以便各区域分隔,台与台之间自然放坡,为了使用地避免零碎,每一个台地尽量以规划中的用地分界为准,每个地块内如高差较大时,可设置1-2个分台,各台地间高差为15-20米。
  • 规划区道路排水坡度不小于0.3%。场地排水坡度不小于1.0%。车行道路排水坡度不大于8%。本规划实际道路最大纵坡为8%,最小纵坡为0.98%
  • 道路节点最大挖深为26.70m,最大填高为24.00m。本规划方案竖向工程最后场地土石方初步估算为:挖方2250万立方米,填方1900万立方米。如以1.1的压实系数计,则最终将有弃方150万立方米。
  • 在场地平整时应注意:土方开挖边坡应根据使用时间(临时或永久性)、土的种类、物理力学性质、水文情况等确定。对于永久性场地。对于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实践经验确定。
  • 场地边坡开挖应采取沿等高线自下而上、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角的方法;在边坡上采取多台阶同时进行机械开挖时,上台阶应比下台阶开挖进深不少于30 m,以防止塌方。
  • 边坡台阶开挖应形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边坡下部设有护角及排水沟时,应尽快处理台阶的反向排水坡,进行护脚矮墙和排水沟的砌筑和疏通,以保证坡脚不被冲刷和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否则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边坡开挖,对软土土坡或易风化的软质岩石边坡在开挖后应对坡面,坡脚采取抹面、嵌补、护砌等措施,并作好坡顶坡脚排水,避免在影响边坡的范围内积水。

第九章 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 电力工程规划

  • 负荷预测

根据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参考国内已建成的工业产业园及开发区的用电负荷,规划采用负荷密度法对本规划片区进行用电负荷预测,园区内各用电负荷预测指标见下表。

分类用地负荷预测表

用地名称

负荷密度(KWHa

规划用地面积(Ha

负荷(KW

A公共管理与设施用地

350

2.14

749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00

1.47

588

M工业用地

500

380.15

190075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30

25.4

762

U公用设施用地

100

21.61

2161

G绿地与广场用地

2

51.65

103.3

E非建设用地

——

33.9

0

总计

——

516.32

194438.3

以上负荷取同时系数Kt=0.8,得规划区内用电总负荷约为15.5KW

  • 电源规划

根据以上负荷预测,及电力公司提供资料。规划近期新建110KV变电站一座,容量为2×5KVA,满足规划区近期用电需求,远期随着园区建设的进行,用电负荷的不断增加,考虑新建110KV变电站,规划预留用地0.40公顷。规划中变电站位置的选择考虑了电力线进出线方便,同时接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高压走廊占地,变电站位置详见《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变电站电源由钒钛220KV变电站引入。

  • 线路敷设

规划区将引入110KV电力线两条作为规划区变电站电源。规划采用新型钢管塔,单杆双回布置。

110KV电力线预留高压走廊20米。

规划区内需高压供电企业由变电站引出110KV35KV高压线路供电,在园区北面和南面依托道路旁绿化带规划预留两条高压走廊,宽度20米。

规划区内10KV配电线路敷设采用电力电缆埋地布置。

第二节 电信工程规划

  • 电话主线预测:本片区需电话主线为2.0万线。
  • 电信规划:规划区电信网络并入仁和区城市市话网络,根据主线预测及服务半径,规划本片区新建一个电信模块局,提供市话及非话电信业务。每个容量为2万线。模块局光纤中继线路从仁和区市话网络引入,要求引入不少于两路中继光缆。
  • 电信线路敷设:规划区内电信线路均采用穿PVC电信管方式沿规划道路埋地敷设。因现在有多个部门(电信营运商)对电信管道均有需求,为节省投资及节省管线通道,规划区内要求建设综合的弱电管道,要求所有弱电线路综合一起埋地布置(含有线电视线路),并在道路施工时一次性建成。
  • 通信塔布局规划:

1、建设规模:

未来5年内,在迤资园区片区内,预计将新建8个通信铁塔,累计达到15个,以满足本片区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需求。通信铁塔在规划阶段,首选在公共绿地建设地面塔,但在后期实施阶段可根据实际场景进行灵活调整,以多种建设形式来满足无线信号的覆盖要求。

2、控制性条款:

1)、每个通信铁塔用地30平米;

2)、优选公共绿地、道路旁、行政办公用地、广场用地、农林用地;

3)、站址宜有可靠电力供应,一般提供380V市电,距离高压线宜小于200米;

4)、具体选址场景要求:

 地面站要求地底无线缆、水管、排水沟等地下设施;

 离高压变电站、加油站、化工危险品区域20-50米距离;

 远离铁路、高低压电线、机场跑道距离一般大于塔高(含避雷针长度);

 建议通信铁塔选址与通信管道、线路杆路处于道路的同侧;

 所处位置应尽量地势开阔,距不稳定边坡大于4米。

5)、触发站址整合距离、电信企业站址最大偏离度、站间距参考要求如下表(以下为参考距离,具体根据实际网络情况调整):

场景

触发站址整合距离(米)

电信企业站址最大偏离度(米)

站间距(米)

密集城区

100-150

50-75

200-300

普通城区

200-250

100-125

400-500

县城

200-300

100-150

400-600

郊区

300-500

150-250

600-1000

农村

500-800

250-400

1000-1600

第三节 给水工程规划

  • 用水量预测:迤资工业园区最高日用水量(新鲜取水量)约为7m³/d规划区日变化系数取:Kd=1.3,得到规划工业基地年用水量约为2000m³/年。
  • 给水水源:迤资工业园区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水源选用金沙江水。

给水设施规划: 规划建设工业园给水厂一座,厂址位于铁路站场西北侧,在原规划方案位置上北移,以避开不良地质影响。工业园给水厂规模为近期2.5m³/d,远期7.0m³/d,占地约6.36 ha,水厂出水高程约1030m。工业园给水厂以金沙江水为水源,考虑到园区生活用水要求,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供给用户,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用户自建处理设施进行深度处理。为满足迤资园区各区的供水要求,以90-100米海拔高差作为一个水压分区建设两级加压泵站。水厂低区出流负责1000-1050m区域的供水;水厂高区出流负责北部1050-1130m区域的供水;1#泵站规模为4.8m³/d,负责1130-1210m区域的供水;2#泵站规模为1.3m³/d,负责东南部1050-1130m区域的供水。此外,为满足园区供水需要新建2座高位水池,1#高位水池规模为2000 m³,出水高程1220m2#高位水池规模为2500 m³,出水高程1140m。供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供水点自由水头不低于10米。局部区域水压过高,应设置调压水池调节。

第四节 排水工程规划

  • 排水体制:雨污完全分流制。污水集中排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雨水就近接入冲沟最终排入金沙江。
  • 污水量预测:按园区最高日新鲜取水量的50%进行估算,则规划区污水量约为3.5m3/d。考虑上游立柯片区转输的污水量,需在本区处理的工业污水量约为13.5m3/d
  • 污水排水设施规划

工业废水处理:由各工业企业自建或就近联建污水处理设施对工业污废水进行处理。要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应对各企业排水口实施在线监测,严格执行达标排放。

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一座,厂址位于迤资村南侧原总规确定厂址处。考虑到上游立柯片区的污废水的处理要求,污水处理厂规模为近期3.5m³/d,远期13.5m³/d,占地约7.6ha

  • 雨水设施规划

道路及地形坡向布置各级雨水管道,雨水管道采用d600d1200的钢筋混凝土管。雨水根据地形情况就近直接排入附近冲沟或下游自然水体。管道坡度依据水利计算确定,其控制因素为管内流速,最小不低于0.75m/s,最大不超过5m/s。埋地管道覆土车行道下不少于1米,其余情况不少于0.5米,考虑管线竖向综合,园区雨水管道埋深一般控制在2.4-2.8米。雨水管道每隔25-40米应设检查井或沉砂(检查)井。在道路坡度较大区段应设跌水消能。

第五节 燃气工程规划

  • 规划目标

加速燃气供应管道化,拓阔燃气应用的深度与广度,完善储备和供应系统,使规划片区基本实现燃气管道化,提高工业生产水平,改善片区大气环境。

  • 气源规划

随着中缅天然气管线的建设,攀枝花市局部区域已建成通气,规划以中缅长距离高压输气管道在攀枝花大龙潭预留的门站作为规划区的供气气源。

  • 燃气管网规划

1、天然气输配管网系统有燃气储配站、高压管网、高\中压调压站、中压管网、中\低压调压站及街道管网组成。

2、燃气管网建设按照远期需求,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充分预留燃气设施用地及燃气管网在地下的空间位置,远期形成环网供气。

3、燃气管道设计结合片区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禁止沿高压线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建筑物、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4、燃气管道穿过下水道、联合管沟、河流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敷设于套管内。

第十章 环境保护规划

  •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规划区大气环境质量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 环境噪声控制目标

工业组团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

  • 地表水环境控制目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 环境控制措施

1、大气环境控制措施

1)进入规划区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2)规划区应当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3)企业若需安装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实施防治污染措施。

6)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7)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地区受到污染。

8)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9)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10)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鼓励、支持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使用含铅汽油。

2、环境噪声控制措施

1)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3)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须向工业规划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和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4)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6)在规划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3、水环境控制措施

1)规划区污水应分区进行集中处理。

2)进入规划区的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的产生。

3)各单位不得向区内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5)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量。

6)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4、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由于规划区地形条件的限制,在规划区范围内缺乏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场地。规划建议在规划区周边根据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选择适当场所集中处理。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3)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企业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处理设施、场所。

5)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

6)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7)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危险废物处置措施

1)、规划区的危险废物统一运往攀枝花市危废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4)、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同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6、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1)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批准。

3)建设项目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5)产生环境污染的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6)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及处罚。

8)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9)规划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各项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办法。

  • 环卫规划目标

1清运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清运率100%;

2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80%,主要干道清扫全部实行机械化,并保持全日清扫道路;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4生活垃圾容器化收集率达100%;

5水冲式公厕达100%;

6园区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

  • 环境保护总体措施

建立准入制度,对污染大、耗能高的企业限制进入,同时园区内产业应拉伸产业链,加强循环经济建设。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灾规划

第一节 消防规划

  • 道路消防要求

进行城市的道路设计时,必须考虑消防方面的要求:当建筑沿城市道路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可结合楼梯间设置);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车道、净高与净宽均应大于或等于4m;消防道路宽度应大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尽端式消防道的回车场尺度应大于等于15m×15m

  • 建筑物消防间距: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国家工业区建筑防火要求。
  • 消防用水:园区的消防水源可以利用金沙江水源。消防用水量以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二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25-35L/S为标准。供水管网建设与市政消防栓建设应同步,保证市政消防栓沿道路均匀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其两侧均应设置消防栓,其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150米。
  • 消防设施:在迤资园区布置一座普通标准型消防站,消防站责任区范围4—7平方公里。
  • 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建设和投入使用企业专职消防队,也可由几个企业就近联合建队,园区内应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
  • 消防通信规划应纳入园区通信专业规划,无线通信方面应按公安、消防要求,做出统一规划。

第二节 防震规划

  • 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中心,设立救灾医院和临时救护站,成立义务消防队
  • 5.12”汶川大地震后,根据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要求,攀枝花地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重大工程与生命线工程的地震破坏,危害性大,损失严重,有时会造成城市功能的瘫痪,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建筑结构,要求重大工程与生命线工程抗震等级高于七度。

  • 地震时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品仓库及生产易燃、易爆、有剧毒、污染产品的工厂、车间须抗震加固,抗震设防不低于八度,加油站储油罐必须建于地下。
  • 规划中心绿地、城市广场、道路等地,震时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其中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约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为23公里,并设水池供震时消防和饮用(经过简单处理),规划区的主、次干道及支路作为疏散道路
  • 疏散通道两旁建筑严格控制红线,高度也应控制,并保证消防通道,在规划区内的对外联系便捷处设物资集散地,以备震时用

园区地震前后应保证不间断的对外交通联系。各生命线工程的有关单位,应编制详尽的抢救应急方案和配备器材、精干人员及车辆,组成抢险工程组,以备救灾

  • 对边坡不稳定地段应合理进行工程建设,地形高差大,边坡陡的区域禁止开发建设,严禁大量开挖坡体,可建设区域临近边坡时,应对边坡进行勘察,依据勘察对边坡的稳定性评价结果,平时做好支挡处理,再进行建设。

第三节 防洪规划

  • 防洪标准:综合考虑园区的地理位置、规划性质以及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金沙江防洪标准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山洪防治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

第四节 地质灾害防治

  • 规划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对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和不良地质现象开展工程处理措施的同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才是消除山地工程地质灾害的根本所在。通过合理利用土地、封山育林、涵养水土、栽树植草,对山地统一规划,综合治理(治水、理土、改形、危沟整治),将规划区防灾与规划区美化、改善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及建议

  • 近、远期结合

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目标和有关建设内容,分期、分阶段地实施各阶段的规划项目;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体设计,应符合规划的有关原则和要求。

  • 技术推动

通过有效的统计管理和监测,适时适地调整规划,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以利于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 政策资金支持

政策方面:重点解决园区审批问题,加快项目开工,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后勤服务能力,改善园区环境。增强园区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能力。

经济方面:1、做好收入组织工作:围绕税源建设,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征管,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努力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做好开发建设财力保障,为园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支出预算工作:编制执行支出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按国库集中支付保障重点建设和项目支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搞好园区的建设开发。

3、做好融资工作:进一步拓展平台,以新的融资主体土地储备中心为载体,推进新城区建设开发,以城促工,积极推动园区发展。

4、争取上级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支持,推动园区和企业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发展。

  • 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

包括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建设用地与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申报内容和规模须在规划所允许的地段和范围内,经城建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规划区内建造永久性建筑或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须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接受施工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严禁圈地占地和非法炒卖土地。

  • 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规划经批准后,要通过有关形式,公开规划的内容及实施管理办法,让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当地群众对规划进行了解,并对实施进行监督。以利于提高社会对规划的参与程度,以维护规划的公众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集思广益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则、说明书及规划图共同构成。其中文本及图则为法定性文件,说明书及规划图为说明性附件。
  • 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其中规定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 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定性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
  • 本规划确定的地块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面积、禁止开口路段、建筑后退红线及规划设计要点等。
  • 规划中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为下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低于《分图图则》的规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为上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高于《分图图则》的规定。

 

  

迤资园区建设用地一览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分类

用地面积(hm²

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

1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14

0.44%

其中

A1

行政办公用地

1.35

A5

医疗卫生用地

0.79

2

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1.47

0.30%

其中

B1

商业用地

0.77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70

3

M

工业用地

380.19

78.81%

其中

M3

三类工业用地

380.19

4

S

交通设施用地

25.40

5.27%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24.61

S41

公共交通站场用地

0.79

5

U

公用设施用地

21.61

4.48%

其中

U11

供水用地

8.88

U12

供电用地

0.40

U13

供燃气用地

1.00

U15

通信用地

1.79

U21

排水用地

7.59

U31

消防用地

1.95

6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51.62

10.70%

其中

G1

公园绿地

11.35

G2

防护绿地

39.65

G3

广场用地

0.62

7

H11城市建设用地

482.43

100.00%

8

E

非建设用地

33.91

 

其中

E

非建设用地

33.91

 

9

合计

516.34

 

 

  二:

地块编码对照表

单元编号

调规前地块编码

调规后地块编码

调整方式

 

单元编号

调规前地块编码

调规后地块编码

调整方式

 

A

——

A01-G/2015-01

新增

 

B

02-02

B01-G/2015-01

合并

 

01-01

A02-M/2015-01

调整

 

02-04

 

01-02

A03-G/2015-01

调整

 

02-01

B02-M/2015-01

合并

 

01-03

A04-M/2015-01

调整

 

02-03

 

01-04

A05-G/2015-01

调整

 

02-05

 

01-05

A06-M/2015-01

调整

 

02-07

 

01-06

A07-G/2015-01

调整

 

02-06

B04-G/2015-01

调整

 

01-07

A08-M/2015-01

合并

 

02-08

B06-M/2015-01

调整

 

01-09

 

02-09

B07-M/2015-01

合并

 

01-10

 

03-02

 

01-08

A09-G/2015-01

合并

 

02-10

B09-G/2015-01

合并

 

01-11

 

04-02

 

01-12

A10-U/2015-01

调整

 

02-11

B10-M/2015-01

合并

 

01-13

A11-M/2015-01

调整

 

02-12

 

01-14

A12-G/2015-01

调整

 

04-01

 

——

07-01

——

删减

 

04-03

 

07-02

 

04-04

 

07-03

 

04-05

 

07-04

 

04-08

 

07-05

 

03-01

B05-M/2015-01

调整

 

07-06

 

03-03

B08-G/2015-01

调整

 

07-07

 

03-04

B11-M/2015-01

合并

 

07-08

 

03-06

 

07-09

 

03-05

B12-G/2015-01

调整

 

07-10

 

04-06

B13-M/2015-01

合并

 

07-11

 

04-32

 

07-12

 

04-07

B14-G/2015-01

合并

 

07-13

 

04-33

 

07-14

 

04-35

 

07-15

 

04-09

B17-U/2015-01

调整

 

07-16

 

B18-G/2015-01

调整

 

07-17

 

04-10

B19-G/2015-01     B20-M/2015-01       B21-G/2015-01      B22-U/2015-01

合并

 

C

08-01

C01-G/2015-01

调整

 

04-11

 

08-02

C02-M/2015-01

调整

 

04-12

 

08-03

C03-G/2015-01

调整

 

04-13

 

08-04

C04-M/2015-01

调整

 

04-14

 

08-05

C05-G/2015-01

调整

 

04-18

 

08-06

C06-M/2015-01

调整

 

04-15

B26-M/2015-01

调整

 

08-07

C07-M/2015-01

调整

 

04-16

B27-G/2015-01

合并

 

08-08

C08-G/2015-01

调整

 

04-19

 

08-09

C09-G/2015-01

调整

 

04-17

B28-M/2015-01

调整

 

08-10

C10-M/2015-01

调整

 

04-20

B42-G/2015-01

调整

 

08-11

C11-M/2015-01

调整

 

04-21

B39-G/2015-01

调整

 

08-12

——

删减

 

04-22

B40-A/2015-01

调整

 

08-13

C12-M/2015-01

合并

 

04-23

B41-G/2015-01

调整

 

08-14

 

04-24

B44-M/2015-01

调整

 

08-15

——

删减

 

04-25

B45-G/2015-01

调整

 

08-16

C13-G/2015-01

调整

 

04-26

B46-M/2015-01

调整

 

08-17

——

删减

 

04-27

B47-G/2015-01

调整

 

08-18

 

04-28

B48-U/2015-01

调整

 

08-19

C14-M/2015-01

合并

 

04-29

B49-G/2015-01

调整

 

08-20

 

04-30

B43-M/2015-01

调整

 

08-21

——

删减

 

04-34

B15-U/2015-01

合并

 

08-22

 

04-36

 

08-23

 

04-37

B16-G/2015-01

调整

 

08-24

 

04-38

B53-B/2015-01

调整

 

08-25

 

04-39

B54-G/2015-01

调整

 

08-26

 

04-40

B55-M/2015-01

调整

 

08-27

 

04-41

——

删减

 

08-28

 

04-42

B56-G/2015-01

合并

 

D

09-01

D01-G/2015-01

调整

 

04-43

 

09-02

D02-M/2015-01

调整

 

04-44

 

09-03

D03-G/2015-01

合并

 

05-01

——

删减

 

09-06

 

05-02

B23-M/2015-01

合并

 

09-04

D04-M/2015-01

合并

 

05-05

 

09-05

 

05-06

B24-G/2015-01

拆分

 

09-07

D05-M/2015-01

调整

 

B25-M/2015-01

 

09-08

D06-M/2015-01

调整

 

05-03

——

删减

 

09-09

D07-G/2015-01

调整

 

05-04

 

09-10

D08-G/2015-01

调整

 

05-07

 

09-11

D09-M/2015-01

调整

 

05-08

 

09-12

D10-M/2015-01

调整

 

05-09

 

09-13

D11-G/2015-01

调整

 

05-10

 

09-14

D12-M/2015-01

调整

 

05-11

 

09-15

D13-M/2015-01

调整

 

05-12

B29-G/2015-01

调整

 

09-16

D14-G/2015-01

调整

 

05-13

B30-G/2015-01

调整

 

09-17

D15-G/2015-01

调整

 

05-14

B31-U/2015-01

调整

 

09-18

D16-M/2015-01

调整

 

05-15

B32-U/2015-01

调整

 

09-19

D17-M/2015-01

调整

 

05-16

B33-G/2015-01

调整

 

09-20

D18-M/2015-01

调整

 

05-17

B34-S/2015-01

合并

 

09-21

D19-G/2015-01

调整

 

B35-B/2015-01

 

09-22

D22-G/2015-01

调整

 

05-18

B37-G/2015-01

合并

 

09-23

D21-M/2015-01

调整

 

B38-G/2015-01

 

09-24

D20-M/2015-01

合并

 

05-19

B36-A/2015-01

 

09-25

D20-M/2015-01

D23-G/2015-01

合并

调整

 

06-01

——

删减

 

09-26

 

06-02

 

09-27

D24-G/2015-01

合并

 

06-03

 

09-30

D24-G/2015-01

D25-M/2015-01

合并

合并

 

06-04

 

09-28

 

06-05

B57-G/2015-01

调整

 

09-31

D25-M/2015-01

D27-M/2015-01

合并

调整

 

06-06

B58-U/2015-01

调整

 

09-29

 

06-07

B50-G/2015-01

拆分

 

09-32

D28-M/2015-01

调整

 

B51-M/2015-01

 

09-33

D26-G/2015-01

合并

 

B52-M/2015-01

 

09-34

D26-G/2015-01

——

合并

删减

 

 

B59-G/2015-01

 

09-35

 

 

——

B03-G/2015-01

新增

 

09-36

——

——

删减

删减

 

 

B60-M/2015-01

 

09-37

 

 

B61-U/2015-01

 

10-01

 

 

B62-G/2015-01

 

——

10-02

——

删减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三: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地块用地性质

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

兼容部分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最大比例

兼容部分相关要求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

B2B3B4(不包括B41)、A2

30%

 

B2

B1B3B4(不包括B41)、A2

30%

B3

B1B2B4(不包括B41)、A2

30%

B4(不包括B41

B1B2B3

30%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1

A2

30%

 

A2

A1B1B2B3B4(不包括B41

10%

 

A4

B1B3B4(不包括B41

10%

 

M工业用地

M1

W1U1U2U9

45%

兼容部分的建筑面积根据地块容积率低限值折算确定

M2

M1W1W2U1U2U9

M3

M1M2W1W2U1U2U9

W物流仓储用地

W1

M1U1U2U9

45%

 

W2

W1M1M2U1U2U9

G绿地与广场用地

G1

S42

——

地下停车场

G2

G3

 


  四: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地块面积

容积率

建筑系数

绿地率

A01-G2/2015-01

G2

0.57

 

 

50

A02-M3/2015-01

M3

6.54

0.6

30

20

A03-G2/2015-01

G2

0.11

 

 

70

A04-M3/2015-01

M3

13.33

0.6

30

20

A05-G2/2015-01

G2

0.24

 

 

70

A06-M3/2015-01

M3

8.01

0.6

30

20

A07-G2/2015-01

G2

0.14

 

 

70

A08-M3/2015-01

M3

15

0.6

30

20

A09-G2/2015-01

G2

0.48

 

 

70

A10-U11/2015-01

U11

1.06

1

50

15

A11-M3/2015-01

M3

3.36

0.6

30

20

A12-G2/2015-01

G2

0.13

 

 

70

B01-G2/2015-01

G2

0.21

 

 

70

B02-M3/2015-01

M3

9.92

0.6

30

20

B03-G2/2015-01

G2

0.22

 

 

70

B04-G2/2015-01

G2

0.2

 

 

70

B05-M3/2015-01

M3

0.81

0.6

30

20

B06-M3/2015-01

M3

1.56

0.6

30

20

B07-M3/2015-01

M3

3.55

0.6

30

20

B08-G1/2015-01

G1

2.34

 

 

30

B09-G2/2015-01

G2

0.71

 

 

70

B10-M3/2015-01

M3

35.88

 

 

20

B11-M3/2015-01

M3

8.85

0.6

30

20

B12-G2/2015-01

G2

0.13

 

 

70

B13-M3/2015-01

M3

8.65

0.6

30

20

B14-G2/2015-01

G2

0.42

 

 

70

B15-U11/2015-01

U11

6.36

1

50

15

B16-G2/2015-01

G2

0.26

 

 

70

B17-U11/2015-1

U11

1.13

1

50

15

B18-G1/2015-1

G1

1.68

 

 

30

B19-G2/2015-1

G2

5

 

 

70

B20-M3/2015-01

M3

18.51

0.6

30

20

B21-G2/2015-01

G2

0.94

 

 

70

B22-U12/2015-01

U12

0.4

0.6

35

30

B23-M3/2015-01

M3

6.55

0.6

30

20

B24-G2/2015-01

G2

0.62

 

 

70

B25-M3/2015-01

M3

2.91

0.6

30

20

B26-M3/2015-01

M3

1.63

0.6

30

20

B27-G1/2015-01

G1

3.59

 

 

30

B28-M3/2015-01

M3

2.65

0.6

30

20

B29-G2/2015-01

G2

0.63

 

 

70

B30-G2/2015-01

G2

0.11

 

 

70

B31-U31/2015-01

U31

1.95

0.6

35

15

B32-U15/2015-01

U15

1.79

0.6

35

15

B33-G2/2015-01

G2

0.08

 

 

70

B34-S41/2015-01

S41

0.79

1.5

30

10

B35-B1/2015-01

B1

0.77

1.5

30

10

B36-A5/2015-01

A5

0.79

1.5

30

20

B37-G2/2015-01

G2

0.04

 

 

70

B38-G3/2015-01

G2

0.62

 

 

30

B39-G1/2015-01

G1

0.53

 

 

30

B40-A1/2015-01

A1

1.35

1.5

30

20

B41-G2/2015-01

G2

0.08

 

 

70

B42-G2/2015-01

G2

0.55

 

 

70

B43-M3/2015-01

M3

119.53

0.6

30

20

B44-M3/2015-01

M3

4.62

0.6

30

20

B45-G2/2015-01

G2

0.22

 

 

70

B46-M3/2015-01

M3

2.85

0.6

30

20

B47-G2/2015-01

G2

0.24

 

 

70

B48-U11/2015-01

U11

0.32

1

50

15

B49-G2/2015-01

G2

0.09

 

 

70

B50-G2/2015-01

G2

0.56

 

 

70

B51-M3/2015-01

M3

3.69

0.8

25

20

B52-M3/2015-01

M3

0.2

0.8

25

20

B53-B41/2015-01

B41

0.7

0.6

35

10

B54-G2/2015-01

G2

0.09

 

 

70

B55-M3/2015-01

M3

5.23

0.6

30

20

B56-G1/2015-01

G1

2.16

 

 

30

B57-G2/2015-01

G2

0.61

 

 

70

B58-U21/2015-01

U21

7.59

0.5

30

30

B59-G2/2015-01

G2

19.85

 

 

70

B60-M3/2015-01

M3

10.25

0.6

30

20

B61-U13/2015-01

U13

1

0.6

45

20

B62-G2/2015-01

G2

0.04

 

 

70

C01-G2/2015-01

G2

0.4

 

 

70

C02-M3/2015-01

M3

2.41

0.6

30

20

C03-G2/2015-01

G2

0.11

 

 

70

C04-M3/2015-01

M3

3.31

0.6

30

20

C05-G2/2015-01

G2

0.25

 

 

70

C06-M3/2015-01

M3

2.02

0.6

30

20

C07-M3/2015-01

M3

2.96

0.6

30

20

C08-G2/2015-01

G2

0.49

 

 

70

C09-G2/2015-01

G2

0.62

 

 

70

C10-M3/2015-01

M3

3.08

0.6

30

20

C11-M3/2015-01

M3

2.46

0.6

30

20

C12-M3/2015-01

M3

6.36

0.6

30

20

C13-G2/2015-01

G2

0.93

 

 

70

C14-M3/2015-01

M3

7.02

0.6

30

20

D01-G2/2015-01

G2

0.18

 

 

70

D02-M3/2015-01

M3

2.71

0.6

30

20

D03-G2/2015-01

G2

0.28

 

 

70

D04-M3/2015-01

M3

2.92

0.6

30

20

D05-M3/2015-01

M3

2.35

0.6

30

20

D06-M3/2015-01

M3

2.69

0.6

30

20

D07-G2/2015-01

G2

0.13

 

 

70

D08-G2/2015-01

G2

0.74

 

 

70

D09-M3/2015-01

M3

2.83

0.6

30

20

D10-M3/2015-01

M3

4.25

0.6

30

20

D11-G2/2015-01

G2

0.22

 

 

70

D12-M3/2015-01

M3

2.66

0.6

30

20

D13-M3/2015-01

M3

3.38

0.6

30

20

D14-G2/2015-01

G2

0.17

 

 

70

D15-G2/2015-01

G2

0.72

 

 

70

D16-M3/2015-01

M3

3.01

0.6

30

20

D17-M3/2015-01

M3

3.02

0.6

30

20

D18-M3/2015-01

M3

3.16

0.6

30

20

D19-G2/2015-01

G2

0.08

 

 

70

D20-M3/2015-01

M3

4.92

0.6

30

20

D21-M3/2015-01

M3

3.14

0.6

30

20

D22-G2/2015-01

G2

0.09

 

 

70

D23-G2/2015-01

G2

0.75

 

 

70

D24-G2/2015-01

G2

0.14

 

 

70

D25-M3/2015-01

M3

3.63

0.6

30

20

D26-G1/2015-01

G1

1.05

 

 

70

D27-M3/2015-01

M3

3.26

0.6

30

20

D28-M3/2015-01

M3

2.66

0.6

30

20

 

 

名词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用地性质:对地块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代号。

6、用地面积:对地块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积后的实际可开发用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7、绿地率:指地块在地面上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地块用地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