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攀办发〔2014〕41号)
发布时间:2016-08-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进一步加快企业投资领域简政放权。除跨县(区)或需全市统筹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市政府或市级部门管理的项目外,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区)。对下放到县(区)的核准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二、加快项目实施。组织开工一批新项目,力争下半年全市新开工项目数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完成“急难险重”项目和市长重点推进项目目标任务,对提前投产的项目,每提前1个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对2014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在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2‰的标准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带动性强的工业、阳光康养旅游产业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三、加快保障房建设。加快推进公租房、限价商品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2014年9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年底建成4262套,其中竣工3108套,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争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的18亿元棚改专项贷款在8月底放款。积极启动公积金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建设项目贷款工作。
四、保障项目用地。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难险重”项目,市长重点推进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市级重大工业产业化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加快项目用地清理,对无故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前3年供地率小于60%的县(区),按照本年度实际使用年度计划总量的10%扣减次年年度计划指标。
五、用好应急转贷资金。将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增加到2亿元。在现有对工业企业支持的基础上,将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六、增加信贷总量。用好用足定向降准、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合意贷款额度。鼓励国有银行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信贷规模、审批权限,对信贷增量超过10%的金融机构,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支持市农村商业银行2014年8月底前完成增资扩股4亿元,市商业银行9月底前完成增资扩股6.4亿元。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加快发行中小企业金融债券和“三农”金融债券,年内力争新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各1家。
七、优化信贷结构。强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资源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需求,确保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总量和增速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八、改善金融服务。制定攀枝花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支持名单,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银行机构对纳入名单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得抽贷,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全年实现小微企业信贷培育1000户,培育成功率不低于30%。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支持市商业银行年内设立7家社区支行。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纳入支持名单的企业,银行机构对其新增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以前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其续贷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至少下调10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利用货币政策释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低于利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高利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收取企业保证金行为。鼓励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对一年内在上述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由财政按每户8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现行的西部大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省级税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驻园区的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的,不作为征税收入。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灵活运用社保政策。2015年6月30日前,企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0.6%降至0.3%。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影响员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2013年底前已申报认定的困难企业,按批准的优惠政策执行;尚未申报的可按攀人社发〔2013〕441号文件继续申报。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不能低于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十二、减少企业收费。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川财综〔2014〕19号文件,停止和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和计量、安全检定检测费等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规范各类涉煤培训并降低收费标准25%。继续缓征铁矿石价格调节基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和会费,降低40%收取。进一步整顿规范并从低执行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中介机构专业性服务收费。
十三、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积极推动地方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鼓励银行机构对涉煤企业主动下调贷款利率,市、县(区)对复工复产煤矿企业新增贷款给予1年贴息补助。及时退还关闭煤矿的地环保证金、资源采矿权价款。积极争取省丰水期消纳富裕电量优惠电价政策和丰水期主网大工业用电量的增量部分按外送电价水平执行政策,米易县、盐边县地方电网大工业用电量增量部分执行外送电价。
十四、促进工业企业加速增长。对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并首次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钒钛产业发展。设立1.5亿元的钒钛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成长型钒钛企业。支持以县(区)为主,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钒钛相关产品开展收储工作。
十六、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对在2014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可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实力较强、诚信度较高的企业预售资金实行由银行、开发企业双方监管,其余企业实行由住建局、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下限10%进行预缴。对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委托装修公司代装修成品住宅装修部分的税收,按《商品房装修合同》金额的4%征收。
十七、鼓励合理住房需求。对在本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140㎡及以下)的,由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凡购房者在攀枝花市区购买第一套房,一律认定为首套房。购房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由连续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十八、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凡在攀枝花市承包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必须在攀枝花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攀枝花市并注册落户的,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缴纳标准的50%收取。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担保、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
十九、培育壮大服务业企业集群。已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12%、15%以上的,每户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12%、15%以上的,每户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对2014年度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考核体系中,县(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12%的,给予奖励5万元;达到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给予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奖金由县(区)政府奖励给辖区内限额以上直报统计企业。
二十、支持农业发展。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探索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农超对接和物流冷链建设,推进鲜活农产品进社区、进超市。加强农产品宣传营销,在东部中心城市开展以芒果为主的攀枝花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本市农产品在市外超市建立专柜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十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标准厂房等,按服务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50%的厂房租金补助。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经济实体时,可申请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十二、培育本地市场。鼓励企业举办各类惠民促销活动,有效推动城乡居民将潜在消费需求转化为即期消费,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活动给予场地、交通组织、安保、消防等基本条件支持。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材料和政府集中采购商品,在同质同价时优先采购本市相关产品。
二十三、开拓外地市场。围绕“阳光康养”主题,组织房地产企业、旅游企业到外地举办城市推介会,挖掘外地消费潜力。鼓励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活动,提高对2014年外贸出口实绩企业出境参加专业性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给予全额补助;对外贸企业参加广交会、昆交会和东盟会,给予最高50%的展位费补助。对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市场宣传推介等活动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参与市外境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对中标企业带动市内工业品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工业品销售额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和现代物流企业在攀落地,做大本地电子商务平台规模,发展电子商务全流程产业链,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垂直平台、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十五、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试点工作。县(区)政府、市级部门要与省级部门加强稳增长措施的汇报和对接,争取更多试点工作和优惠政策,取得更多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六、加快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市、县(区)两级财政要积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工作,2014年7月底前涉及产业发展的资金要全部落实到位。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贴息资金,原则上从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将其纳入预算,除有专门办法和细则规定外,扩权强县试点县自行承担,市、县(区)按35%︰65%的比例分别承担。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对经济稳增长措施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贯彻执行到位。以上措施除有明确规定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