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有:
1.未参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交易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
2.交易文件获取时间与公告时间不一致。
3.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5.对已发出的公告公示内容以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
6.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结果、评标信息及公示信息。
7.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
8.公告公示内容出现敏感词、重大表述错误、商业性广告语(标识)和外部链接等。
9.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维护开标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现场纠纷。
10.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开展随机抽取事项。
11.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供应商)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
12.在项目评标(审)过程中对评标(审)专家针对招标文件等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
13.对招投标文件进行隐匿、伪造、变造或销毁等。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川政公〔2019〕17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78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规程(DBJ51/T040-2021)
(二)对于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有: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窥探、打听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信息或资料。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等信息相同。
10.窥视、询问他人报价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参与围标、串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11.违规联系和接触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代理机构、评标(审)专家、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等利害关系人,采取提供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或谋取中标(成交)。
12.私下接触评标(审)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川政公〔2019〕17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78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规程(DBJ51/T040-2021)
(三)对于评标(审)专家,不良行为有:
1.评标(审)区域监控盲区与其他评标(审)专家非正常接触。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标准和方法评标(审)。
3.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审)专家的结果。
4.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出具意见。
5.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干扰其他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审)。
6.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成交)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要求。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审)结果。
8.泄露投标人(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
9.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可以要求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而未要求,影响评标(审)结果。
10.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情况。
11.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
12.无正当理由要求招标人(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供应商)递送文件资料等。
13.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审)报告。
14.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15.发现投标人、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围标而不作废标处理。
16.因评标(审)薪酬争议等不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
17.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使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
18.私下接触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第87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川政公〔2019〕26号)
(四)对于项目监督,不良行为有:
1.未按规定时间到达项目开标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2.擅自转借和托管监督证件。
3.未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及时移送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进入指定评标室。
4.未对移送投标(响应)文件过程中出现夹带、丢弃、毁损等影响交易公平公正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5.在评标(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或影响评标(审)专家独立评标(审)。
6.在评标(审)区域监控盲区与评标(审)专家非正常接触。
7.发现评标(审)专家有受贿或与交易主体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及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不依法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强行干涉开标(拍卖)、评标(审)活动和评标(审)结果。
9.向他人透露专家抽取、评标(审)等交易保密信息;泄漏、谈论应当保密的交易事项。
10.违规接触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报酬或其他不当利益。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12.擅自拆开专家抽取结果表或泄露评标(审)专家抽取信息或遗失专家抽取结果表等重要资料。
13.随意泄露评标(审)专家个人信息等。
相关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川政公〔2019〕26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公开工作规范》(川政公〔2019〕17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78号)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