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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
有没有不予奖励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6-03-07 来源:市医保事务中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依据:《四川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川医保发〔2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