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火把节”和“彝族年”列为攀枝花市法定节假日的议案》(第2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12-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对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号议案转建议答复的函
XXX、XXX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火把节”和“彝族年”列为攀枝花市法定节假日的议案》(第2号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规定:一是攀枝花市整体不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市人民政府无政策依据规定全市性少数民族节日放假,不宜突破政策界限实行全市性放假。二是我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属于四川省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区,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少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2010年仁和区政府规定了“火把节”放假日期;2016年盐边县规定了“火把节”、“彝族年”放假日期。米易县“火把节”、“彝族年”放假问题,可参照盐边县、仁和区做法,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酌定放假。三是东区、西区不属于民族聚居地方,不能规定少数民族节日放假。东区、西区少数民族可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
感谢你们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