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3号建议答复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燃放烟花的建议》(第003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选定燃放地点”的建议
今年春节前,各县(区)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均制定了《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东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分别将阿署达村和铜锣湾的空旷地带划定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下一步,各县(区)公安机关将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主动向当地县(区)党委政府报告,由各县(区)政府召集应急管理、城市执法、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污染、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城市管理、周边重要设施等因素,在《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科学合理选定燃放区域,并增设中、小型燃放点位,这样既可以让群众增加节日气氛,满足群众呼声,又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安机关将积极做好燃放点位的治安秩序维护,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
二、关于“合理规定燃放时间”的建议
今年,各县(区)制定的《通告》中均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东区制定的《关于规范东区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中规定的燃放时间为2024年2月9日至2月25日;仁和区制定的《关于规范仁和区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中规定的燃放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月24日。各县(区)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主动向当地县(区)党委政府报告,在明年制定《通告》时,综合考虑环境、安全等各种因素,针对大型集中燃放点的燃放时间段进行科学合理确定,并考虑增设中、小型燃放点位,这样既可以增加城市节日气氛,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年味”的呼声。
三、关于“明确规定燃放产品”的建议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4.2和4.3也明确了“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为: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因此,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只能销售标注有“个人燃放类”字样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关于“严格采取管控措施”的建议
今年我市选定的两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均采取封闭式管理,选址前,所在县(区)政府组织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以及乡镇干部进行了现场踏勘,科学划定了烟花爆竹销售区、群众停车区、燃放区,并规划间隔安全距离,确保燃放安全。群众购买烟花爆竹后,只能在划定的区域燃放,不得将烟花爆竹带出集中燃放点。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购买、运输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积极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不断优化工作职能,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营造祥和的节日气氛,全力做好公安机关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