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二)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攀枝花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法有序推进,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有关精神,聚焦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全面梳理企业复工复产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等规定,集智研究,编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二),为企业依法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答:根据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攀疫指发〔2020〕11号)的规定,优先推动食品药品、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市场流通等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尽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不具备条件的暂不开工营业。其他行业,在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充分,确保员工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二、复工复产企业如何落实疫情防控管理主体责任?

  答:根据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攀疫指发〔2020〕11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清单式管理,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

  企业复工复产后,要做好员工健康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日常清洁、消毒、通风等制度,严格执行出入人员集中场所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对职工用餐引导采用分时错峰隔座就餐或盒饭送餐方式,并确保食品安全。要根据岗位特点,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综合调剂带薪休假、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等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做好职工上下班通勤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安排通勤车,并做好防疫消毒通风等。企业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

  三、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行动轨迹和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根据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攀疫指发〔2020〕1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于返攀企业员工要严格做到返攀有组织,到攀有检查,检查有报告,准确摸排员工返岗前14天的详细行动轨迹,并做好登记、报备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将获取的员工个人信息擅自披露。

  四、外出务工人员如何申报、开具健康证明?

  答:根据2020年2月14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8)号》规定,所有在川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当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有跨市(州)以上外出务工需要,均可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免费的新冠肺炎健康检查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免费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和测量体温,并出具《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五、单位或个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五条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规定,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能否缓交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可以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通过缩减产能、减少职工出勤的方式,减少工资的支出,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八、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的求职者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九、劳动者拒绝复工的,企业能否按违纪处理?

  答:能按违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复工复产后,企业通过合法渠道通知劳动者复岗工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法按违纪处理。

  十、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哪些条件?

  答:依据《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施工企业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前,项目需达到如下条件: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如何处置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

  答: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据《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

  (一)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城、办公区域,并立即送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二)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工地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王瑶